审核处方需要审核哪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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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08 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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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4 09:28
1. 处方合法性:处方标准、格式及有效期,医师资质及签章,药品使用相关规定;
2. 处方规范性:前记、处方正文、处方后记内容,要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后记是否清晰、完整、并符合规范;
3. 处方适宜性
是对用药安全性、合理性、经济性做出判断,并对存在安全性、合理性问题的用药进行事前干预。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审核处方是药师职责,根据卫生部的要求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而没有医生签名的不构成处方,处方无效,所以审方的范围只包括有医生签名的。
法律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