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租金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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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08 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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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2 19:44
预收租金*义务发生时间
答:(1)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房屋租金的,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上必须确认收入,当期申报缴纳*。
(2)预收租赁款,不论是否开具*,预收时即发生纳税义务。
(3)上述案例中对于一次性提前收取2年的租金,企业所得税上的收入既可以一次性确认,又可以分期计入。
(4)出租人一次性收取承租人跨年度的租金,必须按照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的当天,即预收的房租,不可分期申报缴纳房产税。
一、《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基于此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即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预收账款时,没有发生*纳税义务,不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
预收房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举例
某物业公司主要从事商铺租赁与管理服务,市国税局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该物业公司一直预收房租,但是从未缴纳过*,预收账款占比严重出现异常,从公司会计人员记录的账目上查询到,预收房租金额高达126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260万元
贷:预收账款—承租人 1260万元
当税局质问财务人员为什么没有依法缴纳*的时候,会计人员答复,客户尚未要求开具租金*,纳税义务时间尚未发生,因此就没有缴纳*。税务人员立刻纠正了会计人员的误解,明确告诉公司财务人员,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并及时要求公司会计补缴了60万元*,并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预收房租如何账务处理?
第一步,预收2年房租
借:银行存款 1260万元
贷:预收账款—承租人 1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60万元
第二步,每月底确认租金收入
借:预收账款—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