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24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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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3:26
单光强(化名)没有按照他与通信运营商签订的用户协议足额缴纳话费。他的手机先是被*打出去,然后就停了。单光强认为,手机停机后,运营商仍以不提供服务为由收费,属于欺诈行为,故起诉索赔3000元。前不久,广西融安县人民*对这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
原因:手机欠费被停。
2019年5月11日,家住融安县的单光强到某通信运营商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柳州公司”)在镇上开设的营业厅办理“享合约计划”一体化套餐业务。套餐内容包括分期购买、宽带、手机使用。双方签署了《用户协议:个人合约终端直降业务购机代收款协议》、商业登记表等。工商登记表上写着:“订购享受129元36%合约计划——支付宝分期余额宝——承诺在线24个月;合约期24个月,每月最低承诺消费129元,可一次性享受900元终端合约分期优惠;在合同有效期内,用户不得拆机退订套餐,不得取消、变更或停止服务。套餐变更的,不能低于原档次,每月最低承诺消费不变;合同期内停止,按约定的最低承诺消费值继续收取。”
签订用户协议后的次月,单光强开始使用套餐业务,直到2020年3月。同年4月,单光强手机因欠费无法呼出,但可以接听电话。一般情况下,欠费达到一定时限后,运营商会先给用户单停,也算是一种提示和警告,但不会影响他人来电,也不会耽误重要事情;在此基础上,超过5到7天,给用户双停,即呼出和呼入均停,机器完全停机。
2020年5月3日,单光强手机因账户余额不足被双停。6月30日,单光强到营业厅办理了拆除手续,当场交纳了461元费用。营业厅开具的电子*普通*注明:“电信服务费金额480元,电信服务费金额0.1元,价税合计479.9元;余额抵消148.58;该笔款项为461元(活期余额预付129.68元),账期为202004、202003、202005。”
起诉:用户起诉运营商。
2020年10月13日,单光强将柳州公司起诉至融安县*,请求*判令柳州公司支付电信服务费1500元、拆号卖号费1500元。
“我于2020年6月30日去营业厅交了4月至6月的电信服务费,共计350.32元。营业厅没有我最近几个月的电信消费服务清单,实际上没有为我提供任何服务。单方面叫停营业厅终止服务合同,却仍然收费,属于消费欺诈。我申请拆机卖号,被强制预存129.68元话费。为了出售号码,我不得不预存话费。我给他们上级打电话投诉后,营业厅愿意退还多收的话费。我不同意。”单一光强理论。
柳州公司辩称,单光强缴费是他的话费欠费,电子*确认的是其应缴纳的未缴话费,不存在129.68元的拆销费;单光强的手机5月3日因为欠费停机,但停机前的三四月份,公司还在为他提供服务。因此,单光强的公司不存在单方解除服务合同的行为,更不存在消费欺诈,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柳州公司出具了补充说明,对营业厅开具的*中的收费进行了说明:电信服务费479.9元,其中3月基本套餐费129元,来电提醒3元,光纤电视家庭娱乐服务费29元。3月总费用161元;4月基本套餐费129元,打电话提醒3元,光纤电视家庭娱乐服务费29元,4月总费用161元。5月基本套餐费129元,光纤电视家庭娱乐服务费29元,5月总费用158元。3-5月累计480元费用是用户自己在网上支付的148.58元,系统有0.1元起的拨款抵扣,所以应收费用合计479.9元。148.58元的余额冲抵,意味着用户已经在线支付了费用。拆机时,系统显示3月份单光强还欠费12.32元,加上4月份161元、5月份158元的费用,累计欠费331.32元。6月30日广强申请拆机时,6月份的账单还没有支付,公司要求他提前支付6月份最低消费金额129元。因为单光强当场交了461元,店内没有变化,6月份预充调整为129.68元。
判决:运营商将退还多收的费用。
荣县*认为
根据我国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柳州公司为单光提供服务,单光支付费用。双方从2019年6月,即签订协议后的次月开始,按照用户协议履行至2020年3月。之后,SingleLight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电信服务费。柳州公司也未能在拆机时为SingleLight提供便利,多收费。双方都违反了合同。庭审中,单光强表示: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是明确的,是签字认可的,所以单光强在办理拆除手续时,柳州公司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不属于欺诈行为。单光强说:他向营业厅上级投诉后营业厅愿意退还多收的话费,但他不同意。单光强无证据证明柳州公司欺诈,故诉请柳州公司赔偿拆除费1500元,*不予支持。
荣县*指出
柳州公司收取的服务费为461元,包含3、4、5、6月的费用。实际单光强从4月份开始停止,双光强从5月份开始,这也说明单光强在5月3日至6月30日不能使用柳州公司提供的服务。双方签订的工商登记表是标准合同条款,明显有失公平。据此,柳州公司收取5、6月份的单次光照强度费用,无根据,应予以返还。但公司仍在3、4月份提供单光强的服务,所以在此期间,单光强仍应按约定支付。公司5月多收了单光强158元,6月多收了129.68元,共计287.68元,应该还给他。
前不久,融安县*作出一审判决:柳州公司退还单光强287.68元。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