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24 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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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0 07:22
为引导律师事务所合理收费,促进我省律师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实行*指导价的范围。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以下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实行*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原则和方式。按标的额收费指导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含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代理每个诉讼阶段的收费数额可按下列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标的额1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8%收取,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