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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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3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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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2 23:04
第一条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方针。第二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爱国卫生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应当完善爱国卫生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和通报机制,将爱国卫生工作成效纳入*绩效考核指标。第三条 各级*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作为本级*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镇*、*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落实爱国卫生工作。第四条 各级*应当制定和实施卫生创建规划或者计划,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镇(街)、卫生村、卫生社区等卫生创建活动。
各级*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应当系统评估各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法规和重大工程项目对健康的影响,推进健康城市建设。
各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改善健康环境,优化健康服务,普及健康教育,引导市民养成健康行为,推进健康村镇、健康社区、健康单位(企业)、健康学校、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第五条 市、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重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完善应急管理和指挥决策信息系统。发生重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时,应当及时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应急管理、协调和风险防控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直报系统,健全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防治专业队伍培训和应急演练。
各级爱卫会应当发挥动员宣传作用,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重大疫情预防控制、大型活动卫生防疫保障等工作。第六条 推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和基层社区疫情防控网格化管理。出现疫情的社区应当依照规定实施密切接触者排查和隔离管理、消毒等工作,必要时应当依法采取*人员聚集性活动、封闭式管理等措施。
场站码头、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加强清洁、通风消毒等措施。第七条 疫情防控期间,公民应当依照规定做好自我防护,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人员聚集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疫情防控,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依法接受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避免造成疫情传播。
有关单位对于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及应急管理措施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劝导;不听劝导的,应当报告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疫情防控规定予以处理。第八条 市*应当加强疫情防控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并组织建设传染病专科医院。第九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整治、垃圾分类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相关工作,保持服务区域环境卫生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物业服务人执行*依法实施的公共卫生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产生额外支出的,可以依照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十条 各级*应当完善自上而下的爱国卫生运动行政动员机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集中动员与常态化动员方式。
各级爱卫会依托镇*、*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动员社区、单位、家庭和个人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各级爱卫办应当会同爱卫会有关成员单位搭建社会参与平台,组织相关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整治、健康服务等爱国卫生活动;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创办服务机构等方式参与爱国卫生公益活动;组织志愿者参加垃圾分类、控烟、卫生知识宣讲等爱国卫生活动。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