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房屋质量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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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3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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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3 02:32
国家房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如下:
1、房屋的主体结构符合安全标准;门外表应干净,不得有划痕、碰伤,门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门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应饱满等;
2、房屋的建筑材料符合要求;五金件及开启检查:要求开关自如平稳,推拉自如,轨道件安装牢固,关窗后不漏气;
3、水电工程符合规划设计和标准;
4、消防工程符合规定的标准。
房屋验收合格的条件如下:
1、开发商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 许可证;
2、房屋已经竣工验收;
3、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4、供水供电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已经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5、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楼地面房屋质量验收标准:
①、 空鼓:现场情况:现场检测发现部分房屋非常严重
参照标准:50209—2002 5.2.5规定地面空鼓不能大于400cm2,且不多于2处。
②、 踢脚线空鼓:现场情况:现场检测发现部分房屋非常严重
参照标准:GB50209—2002 5.2.8条规定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不多于2处。
③、 地面找坡:现场情况:现场检测发现部分卫生间地漏有积水现象。
参照标准:GB50209—2002 5.2.7条规定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④、 渗水、水渍:现场情况:现场检测发现部分卫生间水管边严重渗漏。
参照标准:GB50209—2002 4.10.10条规定严禁渗漏
⑤、地面面层观感:现场情况:现场检测发现有裂缝、起砂。
参照标准:GB50209—2002 5.2.6条规定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
⑥、楼层地面高差:现场情况:现场检测发现高差为10-20mm。
参照标准:GB50209—2002 3.0.15条规定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为30mm)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