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23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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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1 20:26
一、本通告适用范围:本市的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及郊区的洪山、鼓山、新店、台江、仓山、建新、盖山、螺洲、城门镇。二、张贴广告、启事和宣传品,必须在市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严禁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市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和电杆树木上张贴。三、公共广告栏由*事处负责设置,由市市容管理部门会同交警、工商、市政、规划等部门联合审批,按统一规范制作。四、各类中介公司、信息公司、职业介绍所、个体行医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凡在公共广告栏外张贴广告、启事和宣传品的,限于本通告颁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清除、清洗。五、凡在公共广告栏外张贴广告、启事和宣传品,逾期拒不清除、清洗的,承担清除、清洗费用,处以1000元罚款,并由通信部门按经营管理规定,停止其电话和传呼机的使用。六、乱张贴者租住旅社、宾馆或出租房屋的,由市容管理部门责令旅社、宾馆、户主中止租住;拒不履行中止租住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停业整顿。七、凡在本通告颁布后再乱张贴的,除按上列规定处罚外,一律由*门收容办*。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八、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