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20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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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1:30
商品房认购书 属于预约合同,当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时,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 一方不履行 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 合同的违约 责任。《最高人民*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 商品房销售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