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购房补贴政策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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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19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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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6 11:34
近日,
抚州崇仁县、东乡区两地发布关于给予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具体如下:
崇仁县
东乡区东乡区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决策部署,有效克服新冠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进一步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目标,加强市场预期引导,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根据抚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市中心城区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精神,参照周边兄弟县区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同意,特制定如下若干措施。
一、优化财税服务*1.加大留抵退*度。严格按规定落实留抵退税相关*,进一步完善*标签体系,通过精准筛选、精准监控,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现应退尽退,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2.落实土地*优惠。纳税人出售符合条件的普通标准住宅,其增值率不超过20%的,免征土地*。
3.落实保障性住房优惠*。对符合条件配套建设经济适用房、安置住房、公租房,按规定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4.落实契税税收优惠。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购房者享受一套、二套房的契税优惠,对房地产开发商重点落实好于2021年9月1日之后购买土地由 4%降为3%的契税新政。
5.契税实行先征后补。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个人和企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含车位、车库、储藏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次网签首次备案时间为起始时间,购房人缴纳契税后,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完税凭证等提出补贴申请,由受益财政给予所缴契税50%补贴;对2020年1月1日后签订拆迁协议的户主,在享受奖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所缴契税100%补贴。
6.加大汇算清缴退*度。对所得税汇算清缴后产生的多缴税款,按规定办理退税。
二、实施阶段性购房补贴 凡是在2022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购房可享受以下补贴*。
1.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在城区规划区域内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1)
首次购房的给予200元/m2购房补贴;(2)改善型购房的给予150元/m2购房补贴;(3)东乡区常住居民三孩家庭群体,新购一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200元/m2购房补贴,新购第二套及以上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150元/m2的购房补贴;(4)企业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150元/m2的购房补贴。
2.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不含车位、车库、储藏间)。按实际缴纳契税的50%给予补贴,购买商铺的再按成交净款(不含税价)的5%给予奖励。起始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次网签和首次备案时间为准。
在城区规划区域外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及新建非住宅商品房的减半执行。上述补贴不重复享受,只可按最高标准享受一次,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全额保障。
三、适度调整公积金使用*1.符合我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按照国家鼓励生育的*,生育三孩的缴存职工家庭,在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按现行标准上浮30%。
2.符合我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且办理了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在经贷款发放商业银行和公积金机构批准,采取增加顺位抵押人的方式,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之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结清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并将商贷直接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要求,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重点满足首套房、改善型住房按揭需求,更好地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在城区规划区域内,采用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的,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下调至20%、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下调至30%,并合理下行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率。
五、优化预售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节点及监管比例 1.对2022年5月1日前房地产开发项目单栋房屋主体工程完工,并制定了后期建设计划的,可申请使用该楼栋重点监管资金的20% ,专项用于项目工程建设,但留存的预售重点监管资金不得低于备案预售款的5%。
2.对2022年5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重点监管资金由预售备案预售款的6%调整为5%。
六、适度放宽商品房建设形象标准 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适度放宽预售商品房形象进度标准,高层、小高层房屋预售形象进度由原来的1/3 调整为1/4,多层房屋预售形象进度由原来达到主体封顶形象进度调整为1/2,符合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上述*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至2022年10月31日结束,具体解释工作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和区财政局承担。期间如遇国家和上级*调整,以上级*为准。
抚州市东乡区*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
关于给予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奖补实施办法一、受理范围 具有预售许可项目的东乡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奖补对象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
2.新建非住宅商品房(不含车位、车库、储藏间,下同),具体包括:商铺、所有权40年的公寓房,以及不改变商业整体功能集中式大型商业体分割销售并办理产权的商铺。
3.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企业和个人在
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首次网签购房合同并完成首次合同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为补贴对象。
三、申请程序 1.购房者取得已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到签订销售合同的房企申报,房企收集材料后再到区住房保障中心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置的“补贴”窗口提出补贴申请,并填写《抚州市东乡区购房奖补资金申请表》,补贴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申请契税补贴的还需提供契税*;
4银行办理按揭放款的相关证明(全款购买的提供银行转账凭证);
5申请人农商银行账号;
6属拆迁户提供征收拆迁协议。
2.房企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后,报区住房保障中心,由区住房保障中心与财政局汇审,汇审后加盖区住房保障中心窗口业务专用章、区财政局公章,由区财政局报区*审批。
3.区财政局收到区*批复的购房奖补抄告后及时安排资金,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将购房奖补资金打入购房者个人或企业账户。
四、有关规定 1.受理购房补贴申请时间截止至2023年3月31日止,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补贴资格。如因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购房补贴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开发企业自行承担。
2.补贴期间所购新建商品住房完成首次网签合同并完成首次备案的方可申请购房补贴,否则,一律不能享受购房补贴。
3.已申请购房补贴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不能撤销合同备案,因故确需撤销合同备案的,必须先全额退还已申领的购房补贴,才能办理撤销合同备案手续。
4.*提供棚改实物安置的房源一律不能享受购房补贴。
5.开发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其他违规情节的,经查实后,除赔付补贴资金外,将按照套取*补贴资金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录入企业征信系统档案。
6.购房者提供虚*明违规享受购房补贴,或以先购房享受补贴而后退房的方式恶意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除追缴补贴资金外,将按照套取*补贴资金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录入个人征信系统档案。
7.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伙同他人骗取补贴资金或有其他违规情况的,一经查实,按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