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原始户口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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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2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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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0 19:27
根据*门的规定,应注销多余的户口,一般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可以带户口本和身份证,去户籍所在地辖区户籍登记机关说明情况,要求注销其中的一个户口。注销一个户口一般是夫妻双方协商好,一同到*户籍科办理取消手续。但这两个户口中注销哪一个户口,不能由父母选择,而是由户籍机关经核查后注销一个他们认为是非法登记的那个户口。
《*机关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规范》中明确规定,对历史*原因造成一人多户,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分类处理:户口发生多次迁移,且迁入手续都规范完整,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属久居,且找不到原始资料、已经无法查证原因的重复户口,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在群众承诺不再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和姓名的前提下,可按群众意愿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户口,注销另一个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核查对象拒不配合实情调查或无法联系的,在派出所民警认真调查并出具入户调查报告的基础上,保留有婚姻登记和单位或先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注销另一方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核查对象事后对处理结果持异议的,可出具相关材料申请恢复其合法真实、社会认同度高的户口,注销另一个户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