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借名买房的司法解释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20 10:32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30 04:30
借名买房规定是存在的,一般情况下存在着这种纠纷的话,那么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的。而且首先是需要判断一下借名买房的合同是否是有效的,如果合同是有效的,那么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来履行自身的义务。
一、《民法典》借名买房规定是否存在?
《民法典》借名买房规定是存在的,借名买房纠纷的处理:借名买房出现纠纷首先需要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借名的合意,若双方没有书面的借名协议,仅凭口头约定在对方当事人否认的情况下,*很难认定借名的事实。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形成借名的合意,则要就协议是否有效进行判断。
二、 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分析是什么?
借名买房行为中,往往包含两个法律关系:
一是出名人(产权登记人,下同)与出卖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是借名人(实际出资购房人,下同)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
在这两个法律关系当中,出名人与出卖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若无其他合同无效事由,应认定有效;而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则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有以下几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双方虚假行为,如“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
3、违反法律、行*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最高院《九民纪要》中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做了进一步解释,将其*在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等公序良俗以及其他情形);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结合以上法律条款,认为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涉及经适房等*性保障住房交易的,因该合同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借名买房合同应认定无效。如果借名人仅是为了规避限购*而借名,因限购*并非行*规、更不是法律,也就谈不上违反了两者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规避国家*的问题,但实际上占用的是出名人的购房指标,属于个体之间的调整,具有购房资格的出名人自由处分了其购房资格,并不会导致限购*的落空,也就谈不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为该种情形下,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订立的借名买房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二十条 第一款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