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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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5 16:29
*、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不是行*规,不是效力性强制规范。 有人说,这个协议是无效的,因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社会公共利益表现为公序良俗,公序就是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就是经济适用住房不是一般性商品房,而是*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有限产权,需要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才能申请购买,没有条件的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损害了其他符合条件的人的利益,侵犯了*的优先回购权。再则,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来源是划拨地,而按相关法律规定,划拨地未经有批准权的*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由于房屋土地合一,或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既然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那么整个房屋交易行为也无效。 孰是孰非?请律师赐教。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5 17:47
无效。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5 19:22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你好,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例如: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若按现市场价3600元/平方米进行出售,则需按3600×95×10%计算,补交34200元的综合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