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8:30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0:55
有义务公布的。
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有规定: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不仅有义务公布物业费的收支,花费用处,余额等明细情况,在业主提出质询时,也应当及时答复。
扩展资料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中的义务主要有:
1、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2、接受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并经业主委员会认可;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的监督指导。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0:55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追答第一,这个规定不只是单单针对酬金制的,而是针对所有收费服务的物业管理项目,不管是酬金制还是包干制,都必须坚持物业收支公开的原则。
第二,根据建设部物业收支公开示范文本,物业公司公示项目包括物业年度收入,这个公示的收入情况包含物业费收入和其它如停车管理收入等;物业公司其它经营收入可以不予公开,如物业自营的经营性场所收入、物业代理家政服务类的收入、物业有偿服务的收入等。
物业公司需要就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中,直接或间接用于本项目的费用、支出等做公示,如办公费用、人员费用、各项管理费用,设备设施维护材料、工具费用、能源消耗费用等。
如果是酬金制物业收费模式,需要公示物业管理费余额;如果是包干制物业收费,需公示盈亏情况。
第三,物业收支公示仅公布概括性项目总数,不列支明细账目。物业另行准备详细的物业收支明细账,供业委会审核或审计。但明细账目不向所有业主公开。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0:56
如果是酬金制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公示物业项目运营情况;如果是包干制法规条例没有特殊要求公示,如果业委会或*部门有要求或是约定除外,公示内容要围绕物业约定服务内容进行公示,不需要明细公示,也要据物业公司亏损,业委会是否可以调费或补偿来定。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0:56
我部分赞同你的说法,物业服务合同是契约经济合同,我国没有物业管理法律,只有*规章,我们业内人士必须要知道包干制、酬金制、公共收益的基本概念,我认为包干制的物业费收取不应该公布账目,酬金制、公共收益必须公布账目,我国的*规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就是喜欢一刀切,混淆了包干制、酬金制、公共收益的名词解释,是法规的一个笑柄,各地*部门就是根据上述文件要求督促物业公司公布物业服务账目。追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2条的每一款是不是都是针对酬金制的?如果是的话,是不是说明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没有法定的定期向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公布物业费用的收支数额、花费情况、余额明细的强制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