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公共客运管理处都有哪些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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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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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5 01:02
道路运输管理处权力运行制度
发布日期:2015-08-03信息来源:
1、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制度
2、县际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制度
3、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行政许可制度
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制度
5、道路运输货运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制度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制度
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资格行政许可制度
8、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制度
9、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制度
10、道路运输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处罚制度
11、株洲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12、株洲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重大行政决策社会公示制度
13、株洲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策制度
14、株洲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15、株洲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16、株洲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重大行政决策社会听证制度
17、株洲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审批听证制度
18、株洲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19、株洲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
20、株洲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制度
一、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株洲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客运科)
二、责任人
株洲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实行*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本处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政许可项目核准责任人为*、分管副*、科长、副科长及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许可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令2004年第406号)第十条
(二)、《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4号)
四、许可范围
(一)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二)县际旅游客运的经营许可
五、许可条件和标准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一)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廊尺寸、轴荷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4)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5)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以上。
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运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2.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二)县际旅游客运车辆的经营许可:
定线旅游客运的办理条件与班车客运相同,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六.申报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如果申请者是个体经营者,不需要提供);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件;
6、己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7、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七、受理
政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受理申报材料,转客运科承办人A、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1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八、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B审查后并起草审查意见,送副科长复核后,由副科长派承办人A、B,在公示期间或结束后,对申请人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并签名,报科长审核。科长组织召开科务会集体研究提出科室意见,报分管副*审批并呈报评审会(5个工作日)。经评审会审核同意许可后,*签批(5个工作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且实载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经许可决定的由政务科制证,送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3个工作日)。政务中心交通窗口登记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1个工作日)。
九、公开公示
在实施许可前,应当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广泛征求意见。许可决定书下达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明》发放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许可结果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
十、审批时限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除当场可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许可决定。15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同意,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一、收费情况
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湘价费[2002]44号、湘财综函[2006]64号 收工本费20元
十二、监督检查
1、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科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有签名,科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2、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3、处监察室要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4、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5、接受*、市*、*、政协和上一级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十三、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7条、《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53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