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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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02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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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5 03:47
1.划入基数: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确定,其他退休人员按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确定。
2.划入比例:
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按2.9%的比例划入;退休人员每月按3.5%的比例划入。 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与本意见不一致的统筹地区,可自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实行最长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统一按本意见执行。
3.原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继续享受统筹地区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