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01 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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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7 22:03
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公开宣判了去年年底发生在孙伟铭的一起酒后驾车致4人死亡、1人重伤的案件。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判处死刑,剥夺*权利终身。
非法驾驶造成4死1伤
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去年12月14日中午,成都某科技公司员工孙伟铭无证驾驶,开着别克轿车去成都某餐厅为亲戚庆生,席间喝了不少酒。晚饭后,孙伟铭开车送父母去成都北站赶火车,然后开车回成龙路去成都龙泉驿区。
下午17点左右,孙伟铭与一辆比亚迪汽车发生追尾事故后迅速逃逸。车行到达成都卓锦城路段时,孙伟铭开车越过*双实线,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四辆车,直到他所驾驶的别克车动弹不得。据了解,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计5万余元。
司机喝醉了,没有驾照
接到群众举报后,*人员赶到现场制止孙伟铭。经鉴定,事故发生时,孙伟铭血液中乙醇的浓度为每100毫升135.8毫克,而别克在碰撞时的速度为每小时134至138公里。“国家规定的醉酒标准为每100毫升80毫克,孙伟铭超标69.75%;事发路段限速60公里每小时,孙伟铭限速120%以上,”交警部门表示。
在随后的调查中,*机关发现孙伟铭根本没有拿到驾照。“孙伟铭去年5月买了一辆车。从那以后,他就一直在无证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很多。”检察机关以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提起诉讼。
被判处死刑并在法庭上上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在刑罚具体规定上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但主观上前者是故意犯罪,后者是过失犯罪。”首先,该案主审法官向四川新闻网记者讲述了孙伟铭被定罪的依据。他说,孙伟铭作为一个负完全刑事责任的人,知道自己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相关国家机关的考试,才能驾驶机动车。但他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体现了他对交通安全法规和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蔑视,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希望或放任此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孙伟铭明知在道路*跨越*双实线会造成与对向车辆碰撞甚至车上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但仍放任有害结果发生,其主观意图十分明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要该行为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刑罚为死刑。”该案审判长解释说,成都中院综合考虑了孙伟铭犯罪的巨大社会危害性、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不可挽回的损失等因素,判处孙伟铭死刑,剥夺*权利终身。
宣判后,孙伟铭在法庭上表达了对判决的不满,“我要上诉!”
法律背景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共财产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行为。
根据《刑法具体规定》第二章和《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有43条。??
(五)因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危险货物事故、重大工程安全事故、涉及教育设施的重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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