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3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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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4 09:51
解释如下:
疑罪从有,是指在没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你是有罪的,你需要自己提供自己是无罪的证据。
疑罪从无,是指在没有明确证据情况下,*认定你是无罪的,公诉人或者是原告方需要提供你是有罪的相关证据。
疑罪从无适用*
疑罪从无的适用并不是任意的,并非只要存在“疑罪”就必须作“从无”的认定。除了上文所述的适用范围之*以外,其具体适用还存在其他一些*。
(一)疑罪从无自然要受到法治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约束,如法治国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公正审判等原则。
(二)法官适用疑罪从无所为判决要履行裁判文书说理义务,对其心证的形成,尤其证据证明力的审酌进行披露。裁判文书说理亦被认为约束法官裁判权及其自由心证的机制之一。
(三)疑罪之所以“从无”,是因为证据不足
故这种无罪只是“准无罪”,行为人不一定确实无罪。因此,行为人因证据不足而得到无罪宣告后,如果取得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仍然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这是对为了保障个人利益而牺牲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是正义的回归。
我国刑事诉讼法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中“从无”的相对性:首先,检察机关对疑罪案件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的性质,表现在: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如果检察机关维持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起诉;如果申诉得到检察机关的采纳,则不起诉决定被撤销,检察机关应当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起诉。人民*受理后,不起诉决定自然失效。
2、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果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可以重新提起公诉。其次,审判机关终审的无罪判决在一定条件下仍非终局,表现在: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应当予以受理。”也就是说,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所作出的无罪判决,并不具有终止法律诉讼的效力。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疑罪从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