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31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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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4 06:29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
我国《未成年人保*》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中规定: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第五十条 *机关、人民*、人民*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