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中的锰磷硅有哪些测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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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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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4 16:13
钢的化学成分分析用试样取样法
及成品化学允许偏差 GB 222-84 一
1 用途适用于钢的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和成品分析用试样的取样本标准规定了成品化学
成分允许偏差
2 术语
2.1 熔炼分析熔炼分析是指在钢液浇注过程中采取样锭然后进一步制成试样并对其进
行的化学分析分析结果表示同一炉或同一罐钢液的平均化学成分
2.2 成品分析成品分析是指在经过加工的成品钢材包括钢坯上采取试样然后对其进
行的化学分析成品分析主要用于验证化学万分又称验证分析由于钢液在结晶过程中产
生元素的不均匀分布偏析成品分析的值有时与熔炼分析的值不同
2.3 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是指熔炼分析的值虽在标准规定的范围
内但由于钢中元素偏析成品分析的值可能超出标准规定的成分范围对超出的范围规定
一个允许的数值就是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3 取样总测
3.1 用于钢的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和成品分析的试样必须在钢液或钢材具有代表性的部位采
取试样应均匀一致能充分代表每一熔炼号或每一罐或每批钢材的化学成分并应具
有足够的数量以满足全部分析要求
3.2 化学分析用试样样屑可以钻取刨取或用某些工具机制取样屑应粉碎并混合均匀
制取样屑时不能用水油或其他润滑剂并应去除表面氧化铁皮和脏物成品钢材还应除
去脱碳层渗碳层涂层镀层金属或其他外来物资
3.3 当用钻头采取试样样屑时对熔炼分析或小断面钢材成品分析钻头直径应尽可能的大
至少不应小于6mm 对大断面钢材成品分析钻头直径不应小于12mm
3.4 供仪器分析用的度样样块使用前应根据分析仪器的要求适当地给以磨平或抛光
4 熔炼分析取样
4.1 测定钢的熔炼化学成分时从每罐钢液采取两个制取试样的样锭第二个样锭供复验用
样锭是在钢液浇注中期采取
4.2 当整个熔炼号用下注法浇注且仅浇注一盘钢锭时样锭采取方法为如浇注镇静钢
则应在浇注钢液达到保温帽部位并高出钢锭本体约50mm-100mm 时采取如浇注沸腾钢
则应在浇注到距规定高度尚差100-150mm 时采取
4.3 样锭浇注在样模内模内应洁净干燥样模尺寸可为下部内径30mm-50mm 上部
内径40mm-60mm 高度70mm-120mm 或由工厂自行确定
4.4 往样模内浇注钢液时钢流应均匀不应使钢液流出或溢溅样模不得注满应使样模
内钢液镇静地冷疑沸腾钢可加入适量高纯度金属铝使其平静样锭不应有气孔和裂缝
4.5 每个样锭应经检查员检查合格标明熔炼号和样锭号
4.6 必要时样锭应进行缓慢冷却或在制样屑前对样锭进行热处理以保证容易加工制样
4.7 未能按19.4.1 条或19.4.2 条的规定取得样锭时或在仅浇注一盘钢锭情况下需采用与
19.4.2 条的规定不同的取样方法时由工厂制订补充方法并报上级公司或主管局批准
4.8 本标准规定的熔炼分析取样适用于平炉转炉和电弧炉炼钢的熔炼分析电渣炉真
空感应和真空自耗炉炼钢的熔炼分析由工厂自行制订取样方法或按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5 成品分析取样
5.1 成品分析用的试样样屑应按下列方法之一采取不能按下列方法采取时由供需双方
协议
5.2 大断面钢材大断面的初轧坯方坯扁坯圆钢方钢锻钢件等样屑应从钢材的
整个横断或半个横断面上刨取或从钢材横断面中心至边缘的中间部位或对角线1/4 处
平行于轴线钻取或从钢材侧面垂直于轴中心线钻取此时钻孔深度应达钢材或钢坯轴心处
5.3 大断面的中空锻件或管件应从壁厚内外表面的中间部位钻取或在端头整个横断面上
刨取
5.4 小断面钢材小断面钢材包括圆钢方钢扁钢工字钢槽钢角钢复杂断面型钢
钢管盘条钢带钢丝等不适用5.2 条和5.3 条的规定取样时可按下列规定取样
5.4.1 从钢材的整个横断面上刨取焊接钢管应避开焊缝或从横断面上沿轧制方向钻取
钻孔应对称均匀分布或从钢材外侧面的中间部位垂直于轧制方向用钻通的方法钻取
5.4.2 钢带钢丝应从弯折叠或捆扎成束的样块横断面上刨取或从不同根钢带钢丝上
截取
5.4.3 钢管可围绕其外表面在几个位置钻通管壁钻取薄壁钢管可压扁叠合后在横断面上刨
取
5.4.4 钢板纵轧钢板钢板宽度小于1m 时沿钢板宽度剪切一条宽50mm 的试料钢板
宽度大于或等于1m 时沿钢板宽度自边缘至中心剪切一条宽50mm 试料将试料的两端对
齐折叠1-2 次或多次并压紧弯折处然后在其长度的中间沿剪切的内边刨取或自表
面用钻通的方法钻取横轧钢板自钢板端部与*之间沿板边剪切一条宽50mm 长
500mm 的试料将两端对齐折叠1-2 次或多次并压紧弯折处然后在其长度的中间
沿剪切的内边刨取或自表面用钻通的方法钻取厚钢板不能折叠时则按前述相应折迭的
位置钻取或刨取然后将等量样屑混合均匀
5.5 沸腾钢除在技术条件中或双方协议中有特殊规定外不做成品分析
6 化学分析方法
6.1 钢的化学分析按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或能保证标准规定准确度的其他方法进行
6.2 仲裁分析应按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进行
7 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7.1 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值如表1 表2 表3 所示表1 适用于普通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表2 适用于优质碳素钢和合金钢不包括低合金钢不锈钢耐热钢高速钢表3 适用
于不锈钢和耐热钢
7.2 产品标准在规定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时应写明本标准号及7.1 条所述表号一种钢
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只能使用一个表不能两个表同时混用
7.3 成品分析所得的值不能超过规定化学成分范围的上限加上偏差或下限减下偏差同
一熔炼号的成品分析同一元素只允许有单向偏差不能同时出现上偏差和下偏差
7.4 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除在产品标准或订货单中另有规定者外均应符合GB 222-84 的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