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金融债券,哪些情况需向银行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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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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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7 08:10
第五条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案文件时进行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一)发行人业务、财务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三)控制人变更;(四)发行人作出新的债券融资决定;(五)发行人变更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六)是否分期发行、每期发行安排等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变更;(七)其他可能影响投资人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变化。
第六条金融债券发行方案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若发生可能影响债券发行的重大事件而确需变更的,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方可变更发行方案,同时应对外公布变更原因及变更后的发行方案,并提示投资人查看。
第七条金融机构申请发行金融债券及发行前备案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各项书面材料,应同时提交PDF 格式电子版文件光盘,其中主要财务数据、监管指标等还应提交EXCEL 格式电子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