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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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7:25
周礼是在根绝了殷商文明的核心巫觋文化的基础之上建立的,是周王朝钦定的器物分配制度。
历代王朝都以“会典”、“典章”、“律例”或“车服制”、“舆服制”、“丧服制”等各式条文,规范和统御人们的物质生活。所以,礼在中国不仅是道德信仰和思想观念,也是日用消费品分配的准则和人际交往的规范。日用器物对消费者来说兼有物质待遇和精神待遇双重价值。早在先秦时期,荀子就为这种分配方式提供了理念:“德必称位,位必称禄,禄必称用。 ”有德才有位,有位才有禄,以物可以观位,以德又可量物,道德表现、社会地位与财禄器用相应相称。权力通过日用器物的等级分配,物化为各个阶层生活方式的差异,这是社会模式,也是文化模式,正如司马迁所说,礼能“宰制万物,役使群众” 。管天、管物、也管人,这是意识形态与社会生活高度契合的形态。
世界上其他地区的青铜文明主要是青铜兵器和工具,而中国古代的青铜器是以礼器和乐器为主。西周王朝的统治者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礼乐制度用于管理国家,在礼乐文化的强烈影响下,中国古代各区域的文化开始了大融合与大统一的进程,礼乐文明成为中华文明区别于世界上其他古老文明的一个重要的标志,礼仪之邦的美德传承至今。
清华大学历史学家李学勤认为:“中国人所讲的礼仪,实际上是非常之广泛,它体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的种种特点,也体现了社会的统一性和普遍性。”
2000多年前,汉代学者就宣称“中国者,礼仪之国也” 。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古代的“礼”代表着中国的文化、*和历史,以致于在整个西方语言中,没有一个翻译词能和中国的“礼”字内涵相对应。
到了商、周之际,除了要敬天法祖,人文思想开始兴起,礼、乐成为衡量当时社会*伦理的标尺。周武王讨伐殷商时,就宣布殷纣王的三大罪状是:不顾先王明德,忘记祖训;侮蔑神祗,对天不敬;不顾民生,残暴百姓。这三条就是以维护宗庙社稷、尊奉礼乐为由而提出来的。周武王伐商的行动得到了各方诸侯的响应,他高举敬天保民的大旗,一路东进,迅速灭商。
武王灭商后,在新的相对统一的疆域里,一个敬天法祖、明德保民思想的西周王朝开始出现。
周王朝拥有比殷商更广阔的疆域,采取分封制有效地行使周人的统治权。周初共分封了70多个小国,其中华夏族的姬姓占了50多个,它标志着一个以华夏族为主体,融合其他各民族的新国家诞生。
这么多的诸侯国,有的距王都千里之遥,如何让拥有众多人民的国家在一种和谐有序的制度中发展呢?周武王的弟弟周公旦为周朝制定了一系列的典章制度,即“制礼作乐”。
西周礼乐制度在保留事神礼仪的同时,扩展了礼仪的事项,扩充了礼仪的内容,使社会的*关系、等级秩序、道德伦理、思想感情等内容都体现为礼节仪项,使礼仪充斥于意识形态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周人将礼分为“吉、凶、军、宾、嘉”五种仪制,其中除吉礼仍为事神礼仪外,其它四种均与现实社会生活相关。这五种仪制又被分为“冠、婚、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九种礼事,各种礼事又各有具体的仪项和繁缛的仪节。并且,大部分礼仪都有相应的音乐配合,不同的社会等级均有不同的乐队规模和用乐范围的严格规定,这些规定成为统治阶级各阶层必须遵守的制度。这样,就使整个贵族阶层的社会行为、思想感情乃至*关系完全消融在王室规定的礼和乐的文化氛围之中。
《周礼·春官》详细记述了五种仪制:
吉礼,祭祀之礼;
凶礼,丧葬灾变之礼;
宾礼,是上至天子诸侯,下至普通贵族相互往来、迎见宾客,处理日常社交关系的礼仪;
军礼,军队日常操练、征伐、出行、凯旋时所用礼仪;
嘉礼,各种吉庆欢会活动所用的礼仪。
为了体现礼的差异,无论是重要的祭祀礼还是宴饮、丧葬,都要按照不同的等级区别使用成套的青铜器。西周时期的青铜礼器中,鼎和簋相配使用,鼎专门盛肉,而簋则是盛装其他食物,这种组合,形成了用鼎制度,是西周礼仪制度的核心。按照《周礼》规定,天子用九鼎八簋,所谓一言九鼎即由此而来。而诸侯只能用七鼎六簋,大夫用五鼎四簋,士用三鼎二簋等等。鼎的大小与多寡标志着主人社会地位的高下。如此一来就规范了社会身份,确定了每个人在社会上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起一个差异有别的社会秩序。
“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
周礼所确定的法统的根本宗旨,是在人间秩序效法天道秩序的基本原则下,把天道法则及其价值落实在世俗立法中,把君主、大臣,普通人民的行为全部规导到一个秩序中来运作,即所谓“天人合一”。
古人认为,“礼”是人的道德、伦理、修养的体现;“乐”是人的情感、思想、欲念的表现。将人的道德、伦理、修养和情感、思想、欲念这些抽象的、内在的、无形的东西外化为有形的“礼”(礼仪)和“乐”(音乐),也就是将无形有形化,将抽象具象化,将意识形态化。
周公制礼作乐,就是要让人的精神世界坦露出来,并将它们规范于用礼和乐编制成的网络中,通过这张有形的网络来约束和控制人们的道德、伦理和修养以及情感、思想和欲念。礼乐制度的推行使得西周王朝表面上看起来像是一个彬彬有礼的和谐国度,一个雅乐缥缈的神圣世界,但是,在用礼和乐编织起来的这张有形之网的下面,却透露出森严的等级秩序和宗*理。社会的*关系(君臣)和人际的血缘关系(父子),完全被束缚在“礼乐”的绳网中。这就是礼乐从神坛伸向世俗人间的实用效应,是周公发明的“礼乐治国”的实质。
周公的理论是中国文化由以“神”为本发展为以“人”为本的关键所在,中国文化的精神气质如“崇德”、“人本”等涵义从此基本定型。周人由崇拜天神转而宣扬“天命”,以*伦理意味较多的“天命”取代了殷人神话色彩浓厚的“天帝”,提出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认为商亡、周兴是周人“敬天保民”的缘故,要人们遵循周礼,用伦理道德的原则来维护“尊尊”、“亲亲”的统治秩序,一切经济、*、宗教的原则都必须服从它,这也是“敬天保民”的核心,出于这种伦理*的需要,周人的宗教观由殷商对天神与祖先的双重崇拜,逐步转向偏重于祖先的崇拜。
西周王朝能够摆脱神权的桎桔,用理性精神对待礼乐传统是社会的一大进步;西周统治者用礼乐制度这一文化*手段来亲和并控制宗周与诸侯之间以及宗法等级社会中的*关系,这也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明智选择。周公旦的天命随德行而转移的观念表明西周社会人生的重心,已经从天帝鬼神一边转移到人类内在德行一边。周礼的内涵和特质集中体现在敬天、明德、保民思想体系之中,对后世影响极其深远。他代表了君师合一的理想,成了后来儒家理想的*楷模,天命随民心与德行而转移的思想成为后世儒家“天人合一”观念的滥觞,更为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社会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成为各种社会思潮大爆发的滥觞。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像西周那样,把礼仪和音乐抬高到*高度,用来治理国家,周公的“礼乐治国”为“礼义之邦”的文明中国树立了一个历史典范。西周礼乐制度为后代统治者开创了一条具有典范意义的文治之道。汉代以来的历代统治者,一旦以武功获取政权之后,总不忘周公发明的这条文治方针,几乎都要振兴礼乐,并按周代“三礼”(《周礼》、《礼记》、《仪礼》)经典中所规定的繁缛程式来推行礼乐制度。“礼乐治国”的方针导致礼乐从神坛走向世俗人间。周人把原本用来礼序神鬼的礼乐扩展到礼序人伦,把礼乐从虚幻的神鬼世界延伸到现实的人际关系中,其结果必然是扩大礼乐的社会功能。
随着礼乐规范下的伦理观念日益加强,鬼神观念的日渐淡化,富于原始*与浪漫色彩的巫觋文化遭到了理性的杀戮,巫的地位由殷大夫降至周初春官宗伯的一个小小属官,到了春秋战国时期进一步被排斥到民间,只能在社会下层人民中间继续着仅有的一点影响,至此殷商的巫觋文化彻底退出了历史主舞台。
如果说殷商人的精神生活还没有完全脱离原始状态,其思想行为完全取决于外在的祖先神、自然神及上帝,那么,周人在中国思想发展史上的最伟大贡献之一,就在于“在传统的宗教生活中,注入了自觉的精神;把文化在器物方面的成就,提升而为观念方面的展开,以启发中国道德地人文精神的建立” 。“周礼”是在根绝商文明内核的基础上,重新创造了华夏文明核心要素并绵延至今,这就是王国维所说的:“中国*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
不过,西周的礼乐制度虽然创造了一种浓厚的社会文化气氛,但因为这种制度人为地将社会人际关系和交往方式形诸于礼仪,将抒发人类情感的音乐艺术“约之以礼”,并使礼和乐固定化、模式化,这既不符合人的本性,也不符合艺术的发展规律,最后只能走向僵化而被屏弃。西周礼乐制度从开始到逐渐完善,经历了大约三百年的时间,到西周晚期,已经由于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礼坏乐崩”的局面。 周礼严格区分和限定了社会中每一个个体所处的地位,从国家制度和宗法层面对国民予以强制性约束,建立了等级森严的差异化社会,为了在这样的社会里保持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统治者采用音乐,用精神和文化的感召力来作为沟通情感的基本方式,化解因为礼的等级化、秩序化引起的种种对立和矛盾。
西周音乐状况研究,传统上依托的主要传世文献是所谓“三礼”,即《周礼》、《仪礼》和《礼记》,尤其是《周礼》,即《史记·周本纪》中记载的“《周官》” 。但这些文献的可靠性往往因为秦汉儒生的篡改甚至伪造而饱受质疑。与此相比,《尚书》、《逸周书》、《诗经》、《左传》、《国语》中涉及西周的内容,具有更高的可信性,但其中《尚书》中部分篇章的作伪问题,《逸周书》的增改问题,《诗经》的东西周划界问题,也使学界长期聚讼莫辨。面对这种困难,中国传统的金石学、现代的西周青铜铭文研究,以及现*古学对于西周时期乐器的大量发现,在某种程度上检验了传世文献的可靠性,但同样,金文内容的局限和考古发掘的有限,又使其缺乏文献记述的丰富和饱满。1925年,王国维在其《古史新证》中讲:“研究中国古史最为纠纷之问题,上古之事传说与史实混而不分,史实之中固不免有所缘饰,与传说无疑,而传说之中亦往往有史实为之素地。”面对这种情况,王国维提出了“纸上材料”与“地下材料”相互参证的“二重证据法” 。这一方法极大影响了20世纪以来的中国上古史研究,也是使西周用乐状况及相关美学问题得以真切浮现的方*保证。
从史料看,西周是中国上古音乐的集大成时期,也是音乐的高度繁荣时期。按《礼记·乐记》:“昔者,舜作五弦之琴以歌南风,夔始制乐以赏诸侯,……大章,章之也。咸池,备也。韶,继也。夏,大也。殷周之乐,尽矣。 ”显然是把殷周当成了上古音乐的汇集和发展高峰。这一时期,以“六乐”为中心,建立起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完备的宗庙音乐体系。按《周礼·春官》载,“六乐”即:《云门》、《大卷》、《大咸》、《大韶》、《大夏》、《大濩》、《大武》 ,其沿革历史上自黄帝,下至周武王,具有史诗的性质。《诗经》中的颂诗,即《商颂》、《周颂》和《鲁颂》,也在范围之内。除宗庙音乐外,周代音乐又可分为士人音乐、民间音乐和四夷之乐。其中士人之乐主要见于《诗经》之《大雅》、《小雅》,民乐可见于《国风》。四夷之乐无存,但仍在文献中有表现。如《周礼·春官宗伯》云:“鞮鞻氏掌四夷之乐与其声歌。”另据《礼记·明堂位》:周成王曾下令周公在其封国鲁配享天子礼乐,其中就包括四夷之乐,即:“昧,东夷之乐也。任,南蛮之乐也。纳夷蛮之乐于大庙,言广鲁于天下也。 ”据此可以看到,宗庙音乐、民间音乐、士人之乐、四夷之乐,构成了中国西周时期音乐体系的四种形态。
在乐器方面,按照音乐史家杨荫浏的统计,周代“见于记载的乐器,约有近七十种,其中被诗人们所提到的,见于后来的《诗经》的,有二十九种” 。西周以前,打击、吹奏乐器已有漫长的发展历史,但至西周有新的发展。按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杨宽《西周史》:“铜钟是西周时期创制的,这在音乐发展史上是个杰出的创造。 ”另据天津音乐学院副院长方建军考证:“西周的体鸣乐器有青铜制造的庸、镛、鎛、甬钟、钲、铎、钮钟、铃和石制的磬九种,而气鸣乐器则有骨笛、铜角、埙和骨箫等四种。其中击奏乐器庸、镛、鎛、磬和吹奏乐器笛、埙等都是殷商乐器品种的延续和发展,而甬钟、钲、铎、钮钟、铜角和骨箫则是西周时期新出现的乐器品种。 ”在吹奏乐器中,竹管乐器早已存在。《吕氏春秋·古乐》曾记载黄帝令伶伦作竹管为律,诚不足为训,但甲骨文中的“”字却有类于后世的竹制排箫。至西周时期,《诗经·周颂·有瞽》中有“箫管备举”、《小雅·鹿鸣》中有“鼓瑟吹笙”、《小雅·何人斯》有“仲氏吹篪”之说,这里的“箫管”、尤其是“笙”和“篪”,必是竹制的管乐器。除打击和吹奏乐器外,丝弦乐器到西周时期才真正产生,其中的代表就是琴和瑟。这两种乐器,既可用于大型雅乐表演,又适于私人性的音乐演奏。《诗经·关雎》云:“窈窕淑女,琴瑟友之。”《诗经·棠棣》:“妻子好合,如鼓琴瑟。”《诗经·鹿鸣》:“我有嘉宾,鼓瑟鼓琴。”这些诗句说明,借琴瑟表达私人情感,在西周贵族士人中已相当普遍,也开了后世士人之乐的滥觞。
西周时期乐器种类的多样性,为组织大型乐队提供了条件。在当时所谓的礼乐社会中,音乐不仅涉及贵族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是国家大型典礼活动必不可少的组成,这就要求乐队的体系化和成建制化。按《周礼》,西周时期有所谓“乐悬”制度,庆典活动中,不同的乐器要悬挂于不同位置,其中钟、磬置于左右两列,鼓置于殿堂外向两角。以此为格局,乐队分为“堂上乐”和“堂下乐”,“前者主要成分,为歌唱与丝弦乐器。后者主要成分,为敲击乐器、吹奏乐器及跳舞” 。同时,为了与这种大型的典礼活动相配合,音乐必须强化它在音响、旋律方面的表现力。既要求不同乐器之间要做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也要求同一种乐器强化性能和效果。作为这种时代要求的体现,西周时期组合式乐器获得长足发展,编钟、编鎛、编磬成为王朝庆典不可或缺的器乐形式。另外,单管的骨笛、竹箫向多管的笙竽、排箫的改进,也是对这一趋势的适应。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组合式乐器的出现,除了强化音响效果以与大型典礼相配外,也直接促成了音乐的雅化。打击乐器,其基本功能在于制造节奏的铿锵感,但同一种乐器按音高的差异编成序列,就可以在节奏之外演绎出旋律。这种发展倾向,可表述为西周“金石之乐”的丝竹化,并因而与嘹亮悠扬的管乐(笙箫),以及低回婉转的弦乐(琴瑟)相互融合。春秋时期,孔子在评价西周文化特点时曾讲:“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 ”这种趋“文”的倾向,从当时打击乐器通过编组而旋律化的趋势也鲜明地体现了出来。
西周王朝有专门的音乐机构。按《周礼·春官》,这一机构“归‘大司乐’领导。其中的工作人员,包含乐师在内,……有明确定额的,为一千四百六十三人” 。值得注意的是,西周音乐的繁荣及赋予音乐的崇高价值,并不必然意味着音乐专业人士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而是仍处于社会层级制的底端。据杨荫浏《中国音乐史稿》,在周朝由1463人组成的音乐机构里,“除了少数低级贵族以外,有一千二百七十七人是属于农奴阶级。 ”也就是说,当时作为音乐创作和表演主体的乐工的社会地位,并没有因时代性的风尚被惠及。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仍和周王朝对音乐定位的侧重有关。从史料看,西周王朝之重视音乐,并不关涉音乐的演奏技术,而在音乐的育德功能。《礼记·乐记》所谓“德成而上,艺成而下”,正是对当时贵族阶层重道不重技、重德不重艺的明解。以此为背景,音乐教育在西周贵族教育中占有重要位置。大司乐不仅是国家音乐机构的领导者,而且是国家高等教育的负责人。
《周礼·春官宗伯第三》载,西周贵族子弟13岁至20岁修习音乐,所涉内容为:(大司乐)以乐德教国子:中、和、祗、庸、孝、友。以乐语教国子:兴、道、讽、诵、言、语。以乐舞教国子:舞《云门》、《大卷》、《大咸》、《大韶》、《大夏》、《大濩》、《大武》。以六律、六同、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以致鬼神祗,以和万邦,以谐万民,以安宾客,以说远人,以作动物。
这段话,虽然是讲音乐教育问题,但却涉及西周时期对音乐的整体定位:
首先,从事专业创作和演奏的乐工,由于其价值被限定在纯技术层面,处于这一体系的最低层。
其次,虽然技与道、艺与德相比是形而下的,但技术的掌握却是德性养成的前提。因此,贵族子弟作为受教育者,既要掌握音乐技能,更要在心性方面领悟乐德,在语言方面学习乐语,在行为方面演练乐舞,以达至心性、语言、行为的全面雅化。在这一层面,艺与德是合一的,艺终究又通向德。
再次,对于国家的治理者,其目的不仅仅是个人德性和言行的雅化问题,而是要将音乐之和谐精神进一步贯彻于社会*实践,以实现历史与现实、王室与邦国、人与自然的统一,进而生成一个音乐化的理想世界。在这里,从专业乐工、贵族子弟到国家统治者,标明了一条音乐从技术到德性、再到*性隐喻的不断递升和放大之路。 礼是*制度领域的构架,乐是意识形态领域的调和,而法则强制性推动礼制得以实现。
周礼的功能有三:
其一:别贵贱,序尊卑。是区分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别,维护宗法制度,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
其二:经国家,定社稷。是治世治民,体国立政的根本指导原则,是调整社会关系和国家生活的思想基础。
其三:明法度,行教化。治国需要礼法,如同“衡之于轻重也,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 ;“安上治民,莫善于礼” ;“治人之道,莫急于礼” ;“揖让而治天下者,礼乐之谓也” 。因此,有研究者认为,“从法的角度考虑,礼很像今天的根本法,它是西周国家一切*生活的根本” 。《礼记·经解》还说:“礼之教化也征,其止邪也于未形,使人日徙善远恶而不自知。 ”这即是说,周礼可以教化百姓,使其避恶而向善,消除犯罪于“未形”。这说明,西周的礼不但具有根本法的功能,且有一般教化的功能。
周代礼法精神集中体现在宗法制度上。
宗法制早在原始氏族时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为一种维系贵族间关系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现,则是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 ,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管理体系。
宗法制是一种按照血统远近区别亲疏的权利继承制度,源于父系氏族家长制,其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主要用于区分嫡庶、亲疏关系,目的是在家族内部确立地位、财产的继承权,完善和巩固分封制,防止贵族之间因为权力的继承问题发生纷争。大宗在家族内部因有财产的继承权,所以受到庶宗的敬奉,即所谓的“尊祖敬宗”。
周礼的本质是维持宗法制内的社会成员的关系、位置的等级秩序。它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性质,也有伦理道德高度上的感召说教的作用,如亲亲尊尊、君君臣臣、忠君孝悌等等,最后作为道德观念,成为中国文化的主要内容。周人在有限的生产力和军事*力量的基础上,设计了从*制度到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伦理思想一整套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后来礼乐崩坏,但社会基层却没有变化,依旧是田园农业和与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宗族结构,只是用官僚承担的社会的管理工作,也因此更是空前强化了*集权的政体。
嫡庶划分
宗法制源于父权家长制家庭。随着社会发展,漫长的原始母系氏族社会逐渐被父系氏族社会取代,并最终确立了父权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太古先民“知母不知父”的历史终于画上了句号。
父权家长制家庭普遍实行“一夫多妻制”,并在诸妻中分别嫡庶,宗法制就是以母亲的身份和子女出生的先后,把所有子嗣划分为“嫡”和“庶”两类。嫡,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儿子谓嫡生、嫡子,即正宗之意。庶,旁支也,妾所生的儿子谓庶子、庶出。嫡为大宗,庶为小宗。只有嫡长子才是继承王位或爵位的唯一合法者,庶子即使比嫡长子年长或更有才能,也无权继承。这就使弟统于兄,小宗统于大宗。庶子虽然不能继承王位,但他们可以得到次于王位的其他爵位。为此,周王朝依据宗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又创设了“分封制”。
五级爵位
周王朝分封诸侯国之后,上古长期存在的“部落”自此逐渐消失,为封国所代替。周初封国地位平等,直属*管辖,但国君的爵位各有高低,故封国的面积也大小不一。周王朝将封国国君的爵位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级,五级以下还有第六级“附庸”。附庸国的面积更小,附属于较大的封国。这五级爵位的产生,系根据宗法制的嫡、庶关系而定。
所有封国的国君总称“诸侯”。周初五级封国与附庸国的情况如下:
公国50平方公里如:齐、鲁
侯国35平方公里如:晋
伯国35平方公里如:申
子国25平方公里如:黄、罗、祝、邾
男国25平方公里如:许
附庸不足25平方公里如:萧
可以看出,西周初期的诸侯国领土很小,不少封国只是一个城。东周开始,各诸侯互相吞并,疆城才逐渐膨胀,各诸侯大国才建都,并成为和周王室分庭抗礼的独立王国。
在西周时代,除了*直接分封各路诸侯外,各诸侯在自己和领地内再分。诸侯一般将的中心地区留给自己直接统治,其余土地再分封给他嫡长子以外的亲属——卿大夫,此类封地称为“采邑”卿大夫也将自己分得的采邑再分割给他嫡长子以外的亲属——士,称作禄田。于是,全国就形成了一个以国王室为中心,向四周辐射,由四周拱卫的统一的等级分明的宗法分封*结构。
1、嫡长子继承王位、国君位,其余的庶子一律分封他处;
2、诸侯之封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等之爵;
3、诸侯再将部分国土分封给卿大夫作为采邑,卿大夫又将部分采邑分给作为禄田。这样,周王朝与分封诸侯国就保证了他们世世代代的血族统治,万里江山遂成一家。
宗法制下的等级尊卑观念非常严格,等级森严,尊卑有序,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君臣关系为纲纪,保证了贵族在*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维护贵族统治贵族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世袭制、分封制和分封制一起,构成了夏商周时期的*制度的主体,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周宗法制还产生一个重大影响,即姓氏的产生。宗法制直接导致了分封制,裂土分疆使整个天下分割成大大小小的诸侯国,诸侯国又产生了众多卿大夫的采邑。采邑又被分成无数大小的禄田。由于诸侯国、采邑(邑、关)、禄田(乡、亭)的地名直接转变成了“氏”(以国为氏、以邑为氏、以关为氏、以乡为氏、以亭为氏),从此中国人的姓氏遍地开花,骤然增多,姬姓族人的姓氏大裂变、大分化和大衍生,派生出2400多个姓氏,这就是宗法制度对中国姓氏产生的根本影响。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7:25
周代的社会道德规范统称为“礼”,在举行礼仪活动时,常常歌舞相伴。相传西周的礼乐是由周公制定的。周公对以前的礼乐进行了加工和改造,就成为“周礼”。周礼分为五礼:吉礼,用于各种祭祀活动;凶礼,用于丧葬和哀吊各种灾祸;宾礼,用于诸侯朝见天子;军礼,用于军事和相关的领域;嘉礼,用于各种吉庆的活动,包括饮食、婚冠、宴享、贺庆等。在《仪礼》中记载的具体的礼仪,则有士冠礼、士婚礼、乡饮酒礼、燕礼、聘礼、士丧礼等,名目极为繁细。周代的礼乐主要通行于士和士以上的贵族阶层,天子用以约束贵族的行为,明确他们之间的尊卑关系。对于下层人民而言,则以刑罚治之,礼乐是不适用的,所以说“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