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2-26 03:27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12:39
法律分析:首先,告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是对当事人的涉案财物、资料、场所实施的一种临时性处置行为,这种处置行为必然涉及到当事人的权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禁止传销条例》均有规定: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决定是对涉案财物、资料、场所继续维持查封、扣押状态而作出的决定,这种决定当然也涉及到当事人的权益,所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决定与查封、扣押决定一样,必须告知当事人。
其次,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与之前的查封、扣押决定之间的关系,是既紧密相联,又相对独立的,可以认为是一项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如果对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不服,可仅针对延期查封、扣押期限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此时,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期限应当是从其收到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其收到查封、扣押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如果执法机关不向当事人送达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当事人申请救济的期限就无从确定。所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必须送达当事人,否则就是程序违法。
再次,若不告知当事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该决定是否能生效值得探讨。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参照《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关于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定,可以认为执法机关不告知当事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属于不遵守程序规定的行为,可推定该决定无效。在实践中,甚至会出现这样的尴尬局面:工商机关对某人涉嫌无照经营的财物实施了查封措施,期满(15日)后工商机关既未对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也未下达延长查封期限决定书。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的规定,当事人可理解为工商机关已解除查封措施。如果当事人动用、调换、转移、损毁、销售了该批财物,工商机关只能陷入被动局面,而不能以工商机关内部已作出延期决定来认定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销售被查封财物。所以,为保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的有效性,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必须送达当事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在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作出之前告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才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