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入营业外收入,但是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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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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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8 16: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部分是记入营业外收入的,这些部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的营业外收入一律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
(三)*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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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8 16:23
就缴纳企业所得税,按你公司情况是15%税率。至于*补助是否要交税,也要视情况而言:除国家有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其他都是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按你公司适用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这里面还有一个递延所得税的问题,*补助如果按规定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应在收到款项的当期计入所得额,具体可见《企业会计准则-*补助》及《所得税》两章内容。
*补助的专项资金是否征税,可见“财税[2009]87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内容见下: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成文日期:2009-06-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最后补充一点,如果某项*补助符合上述条件,不征税的,那该项资金形成的费用或资产摊销额是不能税前列支的。
楼下的,营业税不用交。营业税是指在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才要缴纳的。
针对补充问题:需进一步查询有关06年的*文件。一般而言,如果申请到的是科委的科研资金,可以免征;但如果是企业扶持资金或税款返还,基本都要征税的。具体可以看看你们公司申请到的资金名目,那个部委下拨的,然后去国税总局或有关部委的网站上查询下。
此外,如果按规定要征税的,那你们公司06年收到时就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确认时间性差异。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6:24
1、营业外收入亦称“营业外收益”。指与生产经营过程无直接关系,应列入当期利润的收入。是企业财务成果的组成部分。例如,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收回调入职工欠款、罚款净收入等等。营业外收入在“利润”或“利润或亏损”账户核算。在企业的“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需单独列示。属于企业营业外收入的款项应及时入账,不准留作小家当或其他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支。企业营业外收入的核算在“营业外收入”账户下进行,也可在该账户下按各种不同的收入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2、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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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8 16: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部分是记入营业外收入的,这些部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的营业外收入一律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
(三)*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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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8 16:23
就缴纳企业所得税,按你公司情况是15%税率。至于*补助是否要交税,也要视情况而言:除国家有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其他都是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按你公司适用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这里面还有一个递延所得税的问题,*补助如果按规定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应在收到款项的当期计入所得额,具体可见《企业会计准则-*补助》及《所得税》两章内容。
*补助的专项资金是否征税,可见“财税[2009]87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内容见下: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成文日期:2009-06-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最后补充一点,如果某项*补助符合上述条件,不征税的,那该项资金形成的费用或资产摊销额是不能税前列支的。
楼下的,营业税不用交。营业税是指在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才要缴纳的。
针对补充问题:需进一步查询有关06年的*文件。一般而言,如果申请到的是科委的科研资金,可以免征;但如果是企业扶持资金或税款返还,基本都要征税的。具体可以看看你们公司申请到的资金名目,那个部委下拨的,然后去国税总局或有关部委的网站上查询下。
此外,如果按规定要征税的,那你们公司06年收到时就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确认时间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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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8 16:24
1、营业外收入亦称“营业外收益”。指与生产经营过程无直接关系,应列入当期利润的收入。是企业财务成果的组成部分。例如,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收回调入职工欠款、罚款净收入等等。营业外收入在“利润”或“利润或亏损”账户核算。在企业的“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需单独列示。属于企业营业外收入的款项应及时入账,不准留作小家当或其他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支。企业营业外收入的核算在“营业外收入”账户下进行,也可在该账户下按各种不同的收入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2、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应答时间:2020-12-1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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