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2-20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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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9 03:03
办理流程:申办人携带材料至在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同时,经查验手续合格的,现场予以办理。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我国居住证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证签发地*派出所或者受*派出所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变更登记。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