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务合同法中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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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29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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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29 08: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六十五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之后调整劳动关系的又一部重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将起着重要作用。《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正式将劳动合同制度纳入了法制监管轨道,依法进行调整和规范。我在此仅就《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方面谈一下个人见解。
一、劳动合同概述。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强调的重点。如果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作出了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上述规定增加了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从而使书面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强调签订书面合同,强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执有书面合同本身就是对劳动者的保护,有利于劳动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动者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自然人。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及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
《劳动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利用《劳动法》相关规定不具体的弱点,在录用人员时滥设附加条件,在试用期的规定方面、违约金的规定方面更是作出剥夺劳动者权利的规定,使劳动者处于不利的地位。《劳动合同法》针对这些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以期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时就规范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以及在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试用期的期限及试用期工资进行了具体规定,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问题也作出了明确的的规定,*了用人单位利用巨额违约金做要挟*劳动者重新选择工作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下列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违反约定服务期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时。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上述相关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劳动者自由流动的合法权利问题。
3、《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竞业*的适用范围及竞业*的最长时间,有利于人才流动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竞业*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述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超过二年。
三、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有以下权利受法律保护:
1、劳动者享有依法足额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在用工实践中,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用人单位规避法律,与劳动者签订无效劳动合同,借以侵占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这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谐,使一些劳动者苦不堪言。
针对这种不良社会现象,《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显现出倾向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立法价值取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申请支付令,人民*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此条规定,对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保护,跨越过了劳动仲裁,由人民*直接受理,按督促程序解决纠纷。这是从“民生”着眼的立法,简便了劳动者维权的程序,令人称道。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综上,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劳动者只要向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劳动者的合法报酬就受法律保护。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作了较为宽松的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拖。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了相对较为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况下是即使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也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但是,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劳动者有权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不管劳动合同是否到期,用人单位只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就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劳动合同法》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后续事宜也作了相应规定,以便于实际操作。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五、《劳动合同法》还对新近出现的用工形式作了相应的规定。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自己的一些工作外包给其他劳务公司。同时,也出现了灵活就业的非全日制工作形式。《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及非全日制用工也作了相应规定。
1、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本法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的意义在于:明确了谁是用人单位,明确了劳动者与谁存在劳动关系,从而有利于劳动者的权利保护。
2、非全日制用工由于特点与普通普通用工不同,其相应的规定也有所不同。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也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将非全日制用工明确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确认了非全日制工与用工单位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使劳动者主张权利有法可依。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倾向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构建和谐社会、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也将对我国的劳动立法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