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2-20 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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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19:37
之字的所有用法
答:浅析文言文“之”的用法
一般来说,“之”的用法有下面几种:1.“之”字用作指示代词。如:
①“之二虫又何知?”“之”表示“这”,意为“这两条鱼又怎么知道?”
②“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之”表示“这样”,意为“(他)是我的老师,像这样(我)又怎么(可以)诋毁他呢?
③“请京,使居之。”“之”代指处所,表示“那里”。
④“见其发矢十中*,但微颔之。”“之”,此,指陈尧咨射箭十中*这一情况。
2.“之”用作第三人称代词。这种情况出现得比较多,在课文中屡见不鲜,主要表示“他”、“她”、“它”。如:
①“子曰:‘默而识之,学而不厌,诲人不倦,何有于我哉?’”“之”代指“它”,“默而识之”,意即默默地在心里记住它。
②“桓侯故使人问之”,“之”指代他(扁鹊),意即“桓侯特意派人去问他(扁鹊)”。
③ “行欲至宛市,定伯便担鬼著肩上,急执之。”“之”指代它(鬼),“急执之”意即赶忙把它(鬼)捉住。
3.“之”字用作动词,意为“往,到……去”。如:
①“吾欲之南海,何如?”“之”意为“到……去”,句子的意思是:“我准备到南海去,怎么样?”
②“行不知所之。”“之”意为“到……去”。
4.“之”字用作助词,这种情况比较常见,但笔者以为也最复杂,可以分为下面三种:
⑴“之”用作结构助词,相当于“的”,如:
①“圣人之道,卒于鲁也传之。”意即“孔子的学问,最终是靠不怎么聪明的曾参传下来的”。
②“志士不饮盗泉之水,廉者不受嗟来之食”,两个“之”均是“的”的意思,意即“有志气的人不喝盗泉的水,方正的人不接受侮辱性的施舍”。
⑵“之”字用于主语和谓语之间,取消句子的独立性。如;
①“桓侯曰:‘医之好治不病以为功。’”“之”在这里没有实在意义,用于取消句子的独立性。
②“西蜀之去南海,不知几千里也。”同样,“之”在这里也没有实在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种用法容易和“之”字用作“的”的时候混淆,应注意区分,以免弄错。
⑶“之”字在句子中只起调节音节的作用,也无实义。如:
①“久之,目似瞑,意暇甚。”“久之”,很久,“之”,调节音节,没有实在意义 。
②“填然鼓之。”在这里,“之”也是单纯调节音节,没有实义。
基本上来说,在文言文中“之”的常见的用法就是上面几种,只要掌握其规律,摸准“之”的用法和意义也是不困难的。
诛
zhū
【动】
(形声。从言,朱声。本义:声讨、谴责)
同本义〖reproach〗
诛,讨也。——《说文》
诛,代。诛犹责也。——《白虎通》
诛以驭其过。——《周礼·太宰》
诛求无厌。——《左传·襄公三十一年》
齿路马有诛。——《礼记·曲礼》。注:“罚也。”
得志于诸侯,而诛无理,曹其首也。——《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于予与何诛?——《论语·公冶长》
甚悖逆不轨,宜诛讨之日久矣。——汉·桓宽《盐铁论·本议》
又如:诛放(责斥其罪并予以放逐);诛远(斥退疏远);诛惩(声讨惩处);诛心(揭露、指责人的用心)
杀戮。夺去生命〖kill〗
立诛杀曹无伤。——《史记·项羽本纪》
又
诛有功之人。
不诛之则为乱。——《吕氏春秋·慎行论》
广德素闻超在鄯善诛灭虏使,大惶恐。——《后汉书·班超梁慬传》
能诛戮清流之朋,莫如唐昭宗之世。——宋·欧阳修《朋党论》
不当诛之。——清·黄宗羲《原君》
既而以吴民之乱请于朝,按诛五人。——张溥《五人墓碑记》
以诛奸贼。——清·梁启超《谭嗣同传》
又如:诛论(以罪论死);诛流(杀戮和流放);诛害(杀害);诛赦(杀戮与赦免)
治罪,惩罚〖punish〗
诛严不为戾。——《韩非子·五蠹》
又
夫离法者罪,而诸先生以文学取;犯禁者诛,而群侠以私剑养。
又
而诛罚不必其后也。
故卒不加诛。——汉·刘向《列女传》
原情定过,赦事诛意。——《后汉书·霍胥传》
又如:诛意(惩罚、制裁其心意。指加罪于人,不论其事迹、行事,只寻究其动机或心意);诛恶(惩治作恶者);诛率(惩治首恶)
要求;索取〖askfor〗
诛屡于徒人费,弗得。——《左传·庄公八年》
人人自制,是以贪财诛利,不畏死亡。——《资治通鉴》
诛求无时。——《左传·襄公三十一年》
又如:诛敛(搜刮财货,横征暴敛);诛求无厌(勒索、榨取没有满足的时候);诛攫(需索攫取)
讨伐〖sendarmedforcestosuppress〗
诛暴秦。——《史记·陈涉世家》
下无倍畔之心,下无诛伐之志。——汉·贾谊《治安策》
又如:诛暴讨逆(讨伐凶恶叛逆的人);诛国(被讨伐的国家);诛讨(讨伐);诛叛(讨伐叛逆)
铲除〖eliminate;uproot〗
宁诛锄草茅以力耕乎?——屈原《卜居》
又如:诛茅(剪除茅草)
记述〖recordandnarrate〗
吾以为古之善者则诛之,今之善者则作之,欲善之益多也。——《墨子》
一、用作代词,又分几种情况: 1、可以代人、代物、代事。
代人多是第三人称。译为“他”(他们)、“它”(它们)。
2、活用为第一人称 。如君将哀而生之乎? 《捕蛇者说》 3、指示代词,表近指。
可译为“这”,通常作复指性定语。如: 郯子之徒,其贤不及孔子《师说》 二、用作助词: 1、结构助词,定语的标志。
用在定语和中心语(名词)之间,可译为“的”,有的可不译。如: 若能以吴、越之众与中国抗衡。
《赤壁之战》 2、宾语前置的标志,不译。 如: 句读之不知,惑之不解。
《师说》 3、定语后置的标志,不译。如: 蚓无爪牙之利,筋骨之强《劝学》 4、用在主语和谓语之间,起取消句子独立性的作用,可不译。
译时也可省去。如: 孤之有孔明,犹鱼之有水也。
《隆中对》 5、只起调整音节的作用,无义,译时应省去。如: 顷之,烟炎张天。
《赤壁之战》 三、动词,译为“到、往”, 如:吾欲之南海,何如?《为学》。
【原句】
缓深故之罪。
【译文】
放宽对犯人加重处罚及陷入于罪者之罪责。
【注释】
1、缓:宽缓。
2、深:指加重处罚。
3、故:指故意陷人千罪。
【附录】原文及译文
【原文】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罔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附)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汉书·刑法志》)
【译文】
等到到了孝武帝即位,对外致力于(攻伐)四方少数民族的事功、对内大力发展赏心悦目以及五音的嗜好,征发(兵役、徭役)烦多,百姓(因而)受贫消耗,走投无路的百姓触犯法律,酷吏专断,违法作乱的人数不完,于是提拔张汤、赵禹之类的酷吏,分条制定法令,制定知犯法者而不举发,则被认为故意纵容犯罪,而罪犯的主管部门及上级的主管*、监察*,都要连坐的法令,放宽对犯人加重处罚及陷入于罪者之罪责,加重对犯人开释不疑为故纵者之惩处。那以后奸诈狡猾的人玩弄法令而舞弊,以各种案例辗转比附,张布如网的禁令法律更加严密。法律法令一共(有)三百五十九章,死刑(有)四百零九条,(涉及)一千八百八十二种情形,死罪案例的汇编(共有)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件。法律条文和讼狱案卷堆满了橱架,掌管的人(也)不能全看完。因此郡国沿用的(很)杂乱,时而(出现)罪同而判罪不同(的情况)。枉法营私的官吏借机进行舞弊交易,想要(让人)活命就比附律例中死罪以外的条款,想要(让人)死就与律例中死罪的条款比附,议论者都为此伤心而不平。
【注释】
1、孝武帝:即汉武帝。
2、烦数:频繁;繁复。
3、贫耗:贫穷虚空。
4、穷民:原指鳏、寡、孤、独等无依无靠的人。后泛指贫苦百姓。
5、击断:专断;决断。
6、奸轨:也作“奸宄”“奸宄”。 指违法作乱的人。
7、招进:招引进用。
8、张汤、赵禹:均为酷吏。详见本书《张汤传》、《酷吏传》。
9、条定:
10、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知犯法者而不举发,则被认为故意纵容犯罪,而罪犯的主管部门及上级的主管*、监察*,都要连坐。
11、缓深故之罪:放宽对犯人加重处罚及陷入于罪者之罪责。缓,宽缓。深,指加重处罚。故:指故意陷人千罪。
12、急纵出之诛:加重对犯人开释不疑为故纵者之惩处。急,加重之意。纵出:开释罪犯。
13、奸猾:奸诈狡猾的人。
14、巧法:玩弄法令而舞弊。(6)转相比况:言以各种案例辗转比附。
15、禁罔:谓张布如网的禁令法律。罔,通“网”。
16、浸密:更加严密。浸,更加;越发。
17、大辟:古五刑之一,谓死刑。
18、事:指案例。
19、决事比:判案无法律明文为依据,可比附近似条文,经皇帝批准即可生效,将此案例汇编,即可作为以后判案的依据。死罪决事比:即死罪案例的汇编。
20、文书:这里泛指法律条文和讼狱案卷。
21、几阁:亦作“几格”。橱架。
22、典者:掌管者。典,主持;主管。
23、承用:因袭,沿用。
24、驳:杂乱。
25、论异:判罪不同。论,判罪;定罪。
26、奸吏:枉法营私的官吏。
27、因缘:借机。
28、为市:进行交易,指营私舞弊。
29、傅:通“附”,比附。
30、生议:指律例中死罪以外的条款。
31、冤伤之:为此伤心而不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