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分为几个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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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17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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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4 21:05
工伤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一、工伤一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循市寒活自理障碍。包括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IV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等。
二、工伤二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判她纹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包括重度智能损伤;三肢瘫肌力3级;偏瘫肌力≤2级;截瘫肌力≤2级;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罪脚放尝失语;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泪店完全丧失;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等。
三、工伤*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脚虹洒分生活自理障碍。包括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偏瘫肌力3级;截瘫肌力3级;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等。
四、工伤四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包括中度智能损伤;重度癫痫;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单肢瘫肌力≤2级;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等。
五、工伤五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包括四肢瘫肌力4级;单肢瘫肌力3级;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等。
六、工伤六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包括癫痫中度;轻度智能损伤;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三肢瘫肌力4级;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等。
七、工伤七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包括偏瘫肌力4级;截瘫肌力4级;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等。
八、工伤八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包括单肢体瘫肌力4级;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等。
九、工伤九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包括癫痫轻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浅感觉障碍;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等。
十、工伤十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包括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全身瘢痕面积<5%,但≥1%;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