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2-1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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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7 19:54
北京市个人购买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需要办理营运证,购买总质量4.5吨以上货运车辆需要办理营运证。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
自2019年1月1日起,对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的管理,暂按以下要求执行:
1、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2、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第一百零九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遵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