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试验重大的质量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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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16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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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9:50
参与试验各方时常出现职责划分上的问题,导致职责重复和管理缺位并存,造成这种现象可能的原因包括:
(1)参与试验的各方对自身职责认识不清或无法有效履行自身的职责。例如,申办者和研究机构都对试验项目进行质控,甚至稽查。而对于监查员和研究者的培训和持续教育做的不到位;
(2)对试验的合作方(如申办者)的质控效果不满意或合作方没有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3)不知道如何开展质量管理,或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只能参照他人的管理方法。为了避免因职责划分不明,需要将参与试验各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有机整合,各司其职。
针对上述问题原因应采取相应措施:
(1)如果不能有效履行自身职责,则应分析原因采取综合措施应对。例如,机构应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研究者对试验的兴趣,提高研究者对方案和GCP的依从性,增加第一次就做对的几率。
(2)如果是对申办方的质控不满意,则应该与申办方沟通要求对方改善,情况严重则应终止合作,而不是选择替对方履行职责;
(3)当存在知识和经验不足,则应开展相关的学习和培训。申办者和研究机构间除了监查员和研究者的沟通层面,还应建立上一层/领导层的沟通机制,及时反馈和跟进试验中严重的质量问题。申办方的试验方案设计应该科学严谨、符合伦理要求;对试验的监查要尽职尽责,做好对监查员的筛选、培训、持续教育、工作评估和问题反馈。
2. 部分研究机构强制申办方邀请第三方在研究中心关闭前进行稽查
目前有一些研究机构要求申办方在中心关闭前对项目进行稽查,甚至明确要求稽查由第三方的稽查员实施,还要将这一要求写入研究合同中。这既不符合GCP要求,也存在着潜在的利益冲突。
(1)对临床试验的稽查在GCP中是申办者的职责。是否对项目进行稽查应该由申办者来决定。因为稽查是抽样进行的,是按照风险评估后制定的稽查计划进行的,不会对每个研究中心进行稽查。
(2)盲目相信第三方稽查。稽查应该由独立于临床试验运营部门之外的部门进行,包括第三方稽查和内部的稽查部门。无论是由申办者内部的稽查部门,还是请供应商即第三方进行稽查,只要是独立于临床试验运营部门之外都符合GCP的要求。
(3)稽查只是质量保证的一部分,目的是发现试验中违反GCP,试验方案和相关法规的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受试者安全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关闭试验中心前的稽查,由于试验已经结束,因此不能实现这一目的。建议机构将质量管理的侧重点前移,抓好研究者的试验操作的质量,打造质量文化;搭建同时满足常规医疗,科研和临床试验的电子病历系统;厘清合同,药物,文档管理的流程等。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最终目的是提高临床试验的质量,而不是做表面文章为做而做,否则不仅达不到目的,也浪费了资源。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9:50
1. 职责划分不清
参与试验各方时常出现职责划分上的问题,导致职责重复和管理缺位并存,造成这种现象可能的原因包括:
(1)参与试验的各方对自身职责认识不清或无法有效履行自身的职责。例如,申办者和研究机构都对试验项目进行质控,甚至稽查。而对于监查员和研究者的培训和持续教育做的不到位;
(2)对试验的合作方(如申办者)的质控效果不满意或合作方没有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3)不知道如何开展质量管理,或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只能参照他人的管理方法。为了避免因职责划分不明,需要将参与试验各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有机整合,各司其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