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补助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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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19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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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4 18:13
疫情这几年,有很多企业都有收到财政补贴。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下财政补贴相关税收处理*,一起来看看吧:
一、企业取得*财政资金收入时间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六、关于企业取得*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一)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二)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二、财政补贴收入要缴纳*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应税收入,不征收*。”
三、财政补贴收入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四、财政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二条“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三条“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