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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受劳动法保护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1-21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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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视网 时间:2023-01-21 17:45

  生活当中有很多人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前提之下,可能也会在业余时间寻找一些合适的兼职,现如今兼职的范围可是不仅仅包括现实生活当中的兼职,也有很多比较正规的网络兼职。兼职本身对于自己,社会和第三方都是有益处的,但是很多人对于兼职的劳动关系问题是存在争议的。那么,兼职存在劳动关系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下面是懂视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关网络兼职的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一、兼职存在劳动关系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以后,对于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司法审判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基本持肯定态度。只要劳动者与兼职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原用人单位和兼职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异议,一般都认定劳动者与兼职单位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以符合劳动法所倡导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二、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1、 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依据方面的主要区别

  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2、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3、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

  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4、 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5、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

  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6、当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交叉时的处理:

  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者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我国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和相关的法规当中规定,对于兼职的这种行为,在司法审判的过程当中,大多也都默认兼职是存在劳动关系的。但是兼职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劳动者本人的用人单位和兼职的单位,对于这种兼职的行为没有争议。因为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工作效益,其实都非常不乐意看到员工在外还有兼职的,认为兼职肯定是会影响到员工本人的工作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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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21 14:53

兼职受劳动法保护。兼职属于劳动法上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主体适格条件,不是所有的人都受这两个法律保护。
要看与雇主或雇主组织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通常3个标准:从属性,即雇员服从雇主或雇主组织管理,雇员已经成为雇主组织的成员;人身性,雇员是亲自履行雇主安排的任务和工作,不得转移第三人履行;有偿性,提供劳动获得相应报酬或对价。只有你工作符合以上标准,与公司是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是同样受到劳动法保护的。至于兼职,不是全日制工,那就是“非全日制用工“,一样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只是适用的条款有些区别。另外,需强调一点,尚未毕业的大学在校生、处于实习期的中等专业学校(中专、技校、职校等”三校生“)、退休返聘职工等,不属于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相关权利义务的调整按照民事劳务关系处理。
在我国的法律中,我们可以归纳出劳动者的几个特征:
一是劳动者要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
二是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三是这种劳动关系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劳动者是年龄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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