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2-15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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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02 20:47
首先,小股东可以查帐。
至于小股东查凭证,这就要思考一下了。
查账权的范围《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但是并没有对查阅会计凭证作出规定 。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按一定格式编制的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凭证的法律意义在于其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况,是股东准确了解公司运行状况、行使其股东权、监督公司管理所依据的最可靠的材料。
但是,《公司法》只规定了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的会计账簿,却并未明确会计凭证是否属于股东可以查阅的范围。是否允许查阅会计凭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股东的权利能否得以实现。
《公司法》对允许查阅的范围采取了单纯的列举式,即将股东有权查阅的账簿记录全部列明,其中并没有列出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
那么,在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1)不允许查阅会计凭证,理由是《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是强制性规范,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公司法只规定了允许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不同于会计账簿,不包含在会计账簿内,所以,股东无权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 ,如果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缺少直接的法律依据。
(2)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理由是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征,查阅范围应当扩大,须将会计凭证包括在内,会计凭证是制作会计账簿的基础,应当一并查阅。因为会计凭证如*、送货单、业务合同、出口凭证等最能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也很难造假,能有效防止个别董事会成员和其他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更能保护股东的利益。因此,应当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
各有各的理由,看你们怎么沟通。
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也是股东了解公司运营情况的最基本的权利,尤其对于小股东更为重要。法律不允许通过章程或者股东之间的协议剥夺或者*股东的知情权,目的就在于保障小股东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才可以查阅。对于题主提出的会计凭证,不属于法定的可以查阅的范围。具体能否查阅,以公司章程为准。
不过在公司章程中,可能会规定以公司法的规定为准,这样又推到法律规定上。建议题主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公司明确拒绝或者拖延,再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提起诉讼。
先上结论:实践中对此有争议。
法律规定与解读《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 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会计账簿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 会计账簿 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会计凭证 、 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以上可见,公司法仅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而会计法中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属于并行的两个概念。如果严格从文义上看,《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知情权并不包括对会计凭证的查阅。
实践中的分歧最高人民*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申6815号判决书中反对将查阅会计凭证列入股东知情权范围,其认为:
但是,最高人民*作出的(2012)民申字第635号判决书中却持相反观点认为:
总结除了上述两个最高院判决外,各地*对于能否查询会计凭证认定不一。但是我认为,虽然会计账簿本身并不包括会计凭证,但其真实性取决于会计凭证的真实性,查阅会计凭证是股东判断会计账簿真实性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涉及诉讼,还需要研究当地*对此的裁判倾向,做好充足准备和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