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在微信群泄露评标所在地,被暂停评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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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16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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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6 23:22
11月26日,河南综合评标专家库库发布了一则通报--《关于对评标专家周国庄违规行为处理的通报》。
通报显示,评标专家周国庄在微信群
主动泄露评标所在地,违反了相关规定,唐河县林业局决定对周国庄做出暂停评标资格一年的处罚。具体如下:
10月14日上午,评标专家周国庄接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发出的唐河县项目评标邀请。随即,周国庄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组中发送“唐河”两字,主动泄露评标地点。并于当天参与了“唐河县国家储备林基地2020年度(城郊水田营、果园及少拜寺东坡南片、北片)项目区工程”评标。10月16日,该项目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10月20日该项目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关于周国庄参与评标的项目,唐河县林业局通过查看交易现场监控视频、询问涉事人员等方式,对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等流程进行全面调查。经查,周国庄承认在微信群中泄露评标信息;项目开标过程按照规定程序合法进行,未出现异常;项目评标过程无异常;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告在法定媒介发布,在此期间均未收到相关质疑。
周国庄主动泄露评标所在地的行为属于《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河南省*令第166号)第二十七条明令禁止的“在评标结果确定之前,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项目”情形。唐河县林业局决定对周国庄做出暂停评标资格一年的处罚。经研究,给予周国庄暂停1年评标资格,暂停时间为2020年11月26日—2021年11月25日。
希望各评标专家引以为戒,切莫心存侥幸,谨记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同时,发现其他评标专家涉嫌泄露评标信息线索的,及时保留证据并向省公管办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共同营造公平、公开、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
2020年11月17日,该网站对5名评标专家进行公开通报。这5人相互串通,操纵评标。一项目共七个标段,其中五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第一名均是被5人共同操纵产生。最终,5人均触犯刑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缓期一年到二年不等。
各位评标专家:
近日,李强、赵银拢、齐文艳、何志军、吴富文5名评标专家相互串通,操纵评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鹤壁市中级人民*依法判刑。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犯罪事实
2018年8月2日至8月5日,李强、赵银拢、齐文艳、何志军、吴富文作为省综合评标库专家,被随机抽取参加鹤壁市淇滨区2018年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项目的评标活动。5人接受请托人高额好处费,相互串通,瓜分标段,共同给请托人委托公司打高分,违规操纵评标结果,该项目共七个标段,前五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第一名均是被5人共同操纵产生,性质极其恶劣。
经鹤壁市中级人民*终审,5人均触犯刑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缓期一年到二年不等。
二、警示提醒
李强、赵银拢、齐文艳、何志军、吴富文5人,无视法律规定,故意犯罪,最终承担了法律责任。就案件可能涉及到的几点法律相关规定特提醒大家:
(一)关于对共同犯罪相关的警示提醒
5人共谋操作评标并获取好处费,有共同收受他人贿赂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最终*并不以每人实际收受好处费金额认定受贿金额,而以5人受贿总额认定每人的受贿金额。
(二)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关的警示提醒
5人受贿金额超过六万元,已触犯刑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关于对公职人员犯罪相关的警示提醒
受贿属于故意犯罪,公职人员一旦故意犯罪,不论是否缓刑,均被开除公职。
三、有关要求
希望各评标专家吸取李强等5人的沉痛教训,引以为戒,敬畏法律、遵纪守法,珍惜自由、珍惜荣誉,万不可心存侥幸,为了蝇头小利,践踏法律红线,给人生留下永远的污点。同时,希望各位专家争做正义之士,发现有专家疑似操纵评标或发现有专家在微信等聊天群组主动泄露评标评审信息的,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或公管办举报。
请各位评标专家,在以后的评标评审活动中,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职责,共同维护好我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环境。
附件:警示提醒涉及的法律法规条款
2020年11月17日
警示提醒涉及的法律法规条款
1.《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员,在招标、*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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