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积金基数上限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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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16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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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6 12:53
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2022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2022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31884元,也就是说,按照12%的缴存比例的话,最高每月可缴纳7652元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22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继续执行5%至12%的缴存比例*,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自2022年7月1日起,2022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31884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320元。
推荐缴存单位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申报“五险一金”年度缴费基数,实现一次性办理。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及业务柜台的原申报渠道照常运行。
和去年相比,今年增加了“职工上年月均工资”录入项。“职工上年月均工资”体现的是职工的实际工资数,比如张三上年月均工资是40000元,核定跨年清册时,此项填写40000即可。“缴存基数”一般情况下与“职工上年月均工资”保持一致,但如果职工上年月均工资超过当年缴存基数上限或者低于下限,“缴存基数”则应根据上下限进行*规范。
如果未在7月25日之前办理“五险一金”缴费工资合并申报,还可以办理公积金的跨年清册核定。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单独办理跨年清册核定。缴存单位应在完成6月公积金汇缴后、7月汇缴前(托收缴款的单位应在7月托收日前)完成跨年清册核定工作。
单位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后,点击左侧【公积金】-【跨年清册核定】,在页面下方“历史跨年清册信息”栏目中如显示“2022-2023”清册信息,则表示已成功完成2022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工作。
法律依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2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2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继续执行5%至12%的缴存比例*,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自2022年7月1日起,2022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31884元,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见附件;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320元。
推荐缴存单位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申报“五险一金”年度缴费基数,实现一次性办理。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及业务柜台的原申报渠道照常运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