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2-13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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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02 00:24
对*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减刑的,执行机关应当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后,提请人民*裁定。对*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假释的,适用前款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