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赃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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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17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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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2 09:22
我国对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我国理论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赃物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种观点认为,有的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的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种观点认为,赃物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一是可以维护交易安全,稳定交易秩序,促进民事流转;二是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及社会的公平价值观念;三是我国现有法律没有禁止赃物的善意取得。
我国没有专门制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只在一些司法解释性文件中有所体现,但对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着不同的态度。一是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1992年8月最高人民*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物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规定:“赃款赃物的追缴并不限于犯罪分子本人,对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抵债的,均应顺着赃款赃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享有债权的人善意取得的赃款,也应追缴。”二是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1996年12月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将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最高人民*、*等四部门《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规定:“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三是没有明确善意购买赃物者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却体现了对善意购买赃物者的利益给予保护的精神。如最高人民*《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单位进行走私和其他犯罪活动所得财物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予以销售,买主明知或应当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其损失由买方自负。但是,买方不知该经济合同的标的物是犯罪行为所得财物而购买的,卖方对买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实践来看,司法机关很少能体现对善意购买赃物者的法律保护,造成这种情形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法律规定的犹豫性与模糊性。因此,在将来的物权立法中应该明确地体现对善意购买赃物者的法律保护。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对于善意购买赃物的受让人应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原则,以公平原则为补充,具体内容可表述为:受让人善意购买赃物的可以取得赃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应向非法出让人要求赔偿。但是,如果非法出让人没有能力赔偿的,可以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善意受让人给予所有人一定的补偿
参考资料:http://www.jcrb.com/zyw/n3/ca410562.htm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2 09:22
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但在公开的交易市场以善意方式和合理价格购买的除外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2 09:23
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赃物不使用善意取得,此外,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遗失物,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国家所有或者归还失主,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不过我也曾听说过如果是在市场上购得可以获得所有权,至于是不是我也不太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