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积金新政!异地公积金贷款认房又认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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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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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14:22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6月24日起对公积金贷款套数的认定执行新政管理!据通知图示,新政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公积金异地贷款需要增加申请人户籍地的家庭住房证明,并且户籍地的住房计入申请人的住房套数。此前则不需要。
此项新政主要针对的是使用异地公积金的购房者,此前对于异地公积金购房者,除了审查其在中山使用公积金的贷款次数及住房套数外,还需其提供在公积金缴存地的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及住房套数证明,以判定其该次申请是否符合可贷范围内的套数、次数要求。
(举个例子,一位户籍在北京、于广州缴存公积金的购房者,想在中山使用公贷购房,此前只需额外提供广州公积金使用次数及住房套数证明,但如今需要增加提供其在北京的公积金使用次数及住房套数证明,且广州、北京两地的记录均计入核算。)
增加这个*,或许有利于利用降低利用公积金贷款进行炒房的系数。
值得一提的是,万一购房者在即非户籍地、又非公积金缴存地的城市如惠州、东莞等,另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或已有房产,由于无法统计,则未被计入核算。
2、申请人家庭的征信报告显示正在还款的房产套数也计入申请人目前的住房套数。对于该项,根据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要是对以往*的重申。
中山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要求为:以家庭为单位,房产少于两套且公积金贷款申请次数少于两次,目前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根据该项规定,核算住房套数并不限于房产还款属性,无论是已全款还是按揭购房的住房,都计入套数核算。
此外,公积金使用次数不因房产的出售而抵扣。
例如:A曾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并将该套房出售给他人,名下已无房,但再度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时,属于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二套房)。使用公贷购买首套房与二套房首付均为2成,但二套房利率需在基准(5年以上年利率为3.25%)上浮10%。
总而言之,公积金异地贷款不仅需要增加申请人户籍地的家庭住房证明;并且户籍地的住房也应计入申请人的住房套数。
目前新政规定公积金缴存人只要最近连续正常缴存满6个月且家庭名下房产满足要求(以家庭为单位,房产少于两套且公积金贷款申请次数少于两次,目前无未结清的商业/公积金贷款)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异地贷款需要增加申请人户籍地的家庭住房证明,并且户籍地的住房计入申请人的住房套数。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
目前,中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每人最高贷款40万元,家庭则最多贷款80万元。如果家庭中夫妇均属中山市高层次人才或“新三百”计划培育的骨干企业中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还可再上浮20%的贷款限额,最多可申请96万元的贷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