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将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权作为担保跟债权人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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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1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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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3 17:13
如你所述,承租人将租赁权作为抵押的行为看似为抵押担保行为,但其实质为因租赁权根据法律规定需房东追认才可转让,在房东追认前是无权处分效力待定的,因此租赁权并不属于可以转让的财产,故担保合同无效。这个担保对各方都无约束力。
且《担保法》对抵押财产作了明确规定,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抵押人所有的财、物,第二类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类似权益。第三类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国有财产。租赁权也不在此列,因此房客通过合法租赁获得的承租权只是一种用益物权,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并不能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打包。
《担保法解释》第五条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