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养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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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11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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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22 12:5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第三条 本市养犬管理实行*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机关是本市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县(区)*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
市、县(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检疫免疫工作,对犬只狂犬病疫情进行监测并负责市流浪犬收养中心的日常免疫、检疫和防疫工作。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和监管。
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浪犬只运送和收养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因饲养、经营犬只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犬只收养管理经费保障工作。
乡(镇)*和*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居)养犬自治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农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养犬公德教育,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和预防狂犬病的宣传。第六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志愿者组织参与养犬管理活动。第七条 鼓励公民举报违法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第八条 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养犬登记和养犬行为规范第九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养犬人应当向住所所在地*派出机构申请养犬登记。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十条 布达拉宫广场、宇拓路、大昭寺广场、罗布林卡广场等路段禁止遛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内禁止养犬(医学研究、教学除外)。
市*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划定禁止遛犬范围。第十一条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具有犬只圈养条件;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第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饲养犬死亡、丢失或者随单位(个人)居住地发生改变的,养犬人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到犬只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养犬人将饲养犬转让、赠与他人的,应当自转让、赠与之日起10日内到犬只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机关按流浪犬处理;
(二)养犬人应当在《拉萨市养犬登记证》期满前30日内,携带犬只《拉萨市养犬登记证》、犬牌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到犬只登记机关进行年检;
(三)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导盲犬、警侦犬除外);
(四)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导盲犬除外);
(五)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六)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佩戴犬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导盲犬除外);
(七)烈性犬、大型犬应当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八)携带犬只出户时,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九)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十)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十一)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
(十二)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尸送交市流浪犬收养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