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11 16:4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9:20
西汉初年,经济萧条,到处都是一片荒凉的景象。汉高祖及其后的汉文帝、汉景帝等,吸取秦灭的教训,减轻农民的徭役和劳役等负担,注重发展农业生产。文景时期,提倡节俭,重视“以德化民”,社会比较安定,经济得到发展。历来被视为封建社会的“盛世”,史称“文景之治”。
西汉王朝建立后,汉高祖、惠帝、吕后都着力于恢复农业生产,稳定封建统治秩序,收到了显著的成效。文景两帝相继即位后,又在这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了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措施。
汉文帝十分重视农业生产,他即位后多次下诏劝课农桑,按户口比例设置三老、孝悌、力田若干员,经常给予他们赏赐,以鼓励农民发展生产。同时还注意减轻人民负担,文帝二年(前178年)和十二年,曾两次“除田租税之半”,即租率减为三十税一,十三年还全部免去田租。自后,三十税一遂成为汉代定制。文帝时,算赋也由每人每年一百二十钱减至四十钱,徭役则减至每三年服役一次。景帝二年(前155年),又把秦时十七岁傅籍给公家徭役的制度改为二十岁始傅,而著于汉律的傅籍年龄则为二十三岁。文帝还下诏“弛山泽之禁”,即开放原来归国家所有的山林川泽,从而促进了农民的副业生产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盐铁生产事业的发展。文帝十二年又废除了过关用传制度,这有利于商品流通和各地区间的经济联系,对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也有一定促进作用。
汉文帝对秦代以来的刑法也作了重大改革。①秦代大多数罪人,即被判处为隶臣妾以及比隶臣妾更重的罪人,都没有刑期,终生服劳役。文帝诏令重新制定法律,根据犯罪情节轻重,规定服刑期限;罪人服刑期满,免为庶人。②秦代法律规定,罪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和子女都要连坐,重的处死,轻的没入为官奴婢,称为“收孥相坐律令”。文帝明令废止。③秦代有黥、劓、刖、宫四种肉刑(见云梦秦律)。汉文帝下诏废除黥、劓、刖,改用笞刑代替,景帝又减轻了笞刑。改革的后两项在当时和以后虽没有认真执行,但文帝时许多官吏能够断狱从轻,持政务在宽厚,不事苛求,因此狱事简省,人民所受的压迫比秦时有显著的减轻。
文景两代对周边少数族也不轻易动兵,尽力维持相安的关系。吕后时,南越王赵佗自立为帝,役属闽越、西瓯、骆,又乘黄屋左纛,与汉王朝分庭抗礼。文帝即位后,为赵佗修葺祖坟,尊宠赵氏昆弟,并派陆贾再度出使南越,赐书赵佗,于是赵佗去黄屋左纛,归附汉王朝。文帝后元二年(前162年),又与匈奴定和亲之约,此后匈奴虽背约屡犯边境,但文帝只是诏令边郡严加备守,并不兴兵出击,以免烦扰百姓。
文景之治之所以成为封建社会的盛世,与文帝个人励精图治是分不开的。他即位不久,就废止诽谤妖言之罪,使臣下能大胆地提出不同的意见。秦代以来有所谓“秘祝”之官,凡有灾祥就移过于臣下。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并且声明:百官的错误和罪过,皇帝要负责。次年,他又禁止祠官为他祝福。文帝自奉也相当节俭,在位二十三年,宫室苑囿、车骑服御之物都没有增添。他屡次下诏禁止郡国贡献奇珍异物。他所宠爱的慎夫人衣不曳地,帷帐不施文绣。文帝曾想建造一座露台,听说要花费百金,等于中人十家之产,于是作罢。因为文帝提倡俭约,所以当时国家的财政开支有所节制和缩减,贵族官僚也不敢滥事搜括,奢侈无度,从而减轻了人民的负担,这是“休养生息”*的重要内容之一。
文景两代采取了上述一系列措施的结果,使当时社会经济获得显著的发展,封建统治秩序也日臻巩固。西汉初年,大侯封国不过万家,小的五六百户;到了文景之世,流民还归田园,户口迅速繁息。列侯封国大者至三四万户,小的也户口倍增,而且比过去富实得多。农业的发展使粮价大大降低,文帝初年,粟每石十余钱至数十钱。 汉代推进*集权化进程的背景是西汉初期广泛存在的分封制和诸侯王国,西汉王朝的*集权化进程实质上也是分封制不断被改造、诸侯王国权力不断被*的过程。
在楚汉战争中,刘邦为了争取胜利,曾先后分封异姓功臣七人为王。刘邦称帝后,又逐个清除异姓王,并先后分封了九个同姓王。这样,汉帝国的版图以朝廷直辖15郡为中心,形成了“诸侯比境,周匝三垂”的基本格局。汉初,一方面在部分地区推行由*直接管理地方的郡县制,另一方面又在许多地区推行由*间接控制地方的分封制和建立诸侯王国,造成了地方权力结构的复杂局面。郡县制体现的是*对地方直接统辖和直接管理的关系,以*集权为主要特征,属于单一制的范畴。分封制体现的是*对地方间接统辖和间接管理的关系,以地方分权为主要特征,属于复合制的范畴。汉初,诸侯王国的地域大于*辖郡,地位高于*辖郡,这表明汉初地方的基本性质是分封制为主郡县制为辅或曰复合制为主单一制为辅的地方分权制。这就是汉代推进*集权化进程的历史背景。
从汉高祖刘邦到汉武帝刘彻,西汉统治者为了加强*集权,曾采取过一系列改造分封制和削弱诸侯王权力的措施,如剪除异姓王、分封同姓王、“众建诸侯而少其力”、平定吴楚七国之乱、颁布“推恩令”等。这些措施,人所周知,耳熟能详,笔者不拟重复,这里只想从诸侯王国政区性质变化这一侧面来谈西汉推进*集权化的历史进程。
西汉诸侯王国政区性质的变化过程大约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在汉高祖初年分封异姓王时期,诸侯王国是一种高度自治的政区实体。诸侯王在本封国内具有完整的行政权,可以任免几乎所有的王国*。王国向*承担的义务似乎只有定期朝贡和不定期提供兵役。这一时期,在*权力结构方面,是以皇帝为中心的君主*政体。在地方权力及*与地方关系方面,则是地方分权的分封制与*集权的郡县制的结合而以地方分权为主。
在汉高祖分封同姓王至汉景帝时吴楚七国之乱以前,诸侯王国是一种基本自治的政区实体。诸侯王在封国内具有不完全的行政权,可以任免大多数王国*,除*代置丞相外,诸侯“得自除内史以下”、“自除御史、廷尉、宗正、博士,拟于天子”(《史记·五宗世家》)。这一时期*虽然采取过“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某些封国的实力遭到削弱,但依然存在“夸州兼郡、连城数十”(《汉书·诸侯王表序》)的强大封国,诸侯王国的总体实力依然如初。因此这一时期汉代的政体性质基本类同前一时期。当然,*集权因素具有某些量的增加。
在吴楚七国之乱以后至汉武帝前期,诸侯王国是一种有限自治的政区实体。诸侯王在本封国内只有部分决策权,可以任免部分级别较低的王国*。《史记·淮南衡山王列传》载,汉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衡山王刘赐犯有过失,“有司请逮治衡山王。天子不许,为置吏二百石以上。”《史记集解》引如淳语:“《汉仪注》吏四百石以下,自调除国中。今王恶,天子皆为置之”,在此之前衡山王至少有除置四百石以下官吏的权力。这足证吴、楚乱后诸侯王仍有任免中下级王国*的权力。这一时期,在地方权力及*与地方关系方面,*集权与地方分权的比重基本是平分秋色。地方分权为主的时代已经成为历史。
汉武帝后期以后,诸侯王国完全失去了行政权。诸侯王“官职皆朝廷为署,不得自置”(《后汉书·百官志五》),*的任免权完全被剥夺。“诸侯唯得衣食租税,不与政事”(《汉书·诸侯王表序》)。诸侯王之号除了仅表示*身份和获取经济利益外,已不再具有其他*意义。从此,诸侯王国的自治实体色彩消失殆尽,尽管形式上仍与郡县制并存,但体现在*与地方关系方面的性质完全变成了单一制的*集权,封国只是地方政区制度的一个特殊形式而已。至此,西汉王朝完成了推进*集权化进程的历史任务,实现了地方政体由复合制向单一制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