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退休人员节日慰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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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11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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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05:4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离退休人员的关心、帮扶力度,加强对身患重病、失能、高龄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精准帮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慰问及困难补助对象:离休干部、老校领导,生病住院、因病致贫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独居、高龄等特殊困难离退休人员,离休干部遗孀、离退休人员“三无”遗属。
第三条 慰问及补助形式:酌情采取走访、电话、短信等方式慰问。走访慰问带慰问品或现金,不方便走访的,慰问或补助金打入个人工资卡。
第四条 离休干部慰问:每人每年走访慰问不少于1次,酌情发放慰问品或慰问金。
第五条 生病住院慰问:
1.历届老校领导,原则上由老干部部、退管处陪同校领导走访慰问,给予2000元慰问金;
2.其他离退休人员由老干部部、退管处负责走访慰问,给予500元慰问金。
3.常住外地人员在外地住院原则上不到医院探视,慰问金打入工资卡;住镇江本地人员生病住院原则上到医院探视慰问,因故不能到医院探视的,在其出院后登门走访慰问。
第六条 整生日慰问:对当年虚岁逢十的离退休人员,开展集体祝寿活动,对于行动不便的90岁和百岁寿星,退管处领导上门祝寿,发放纪念品和慰问金。整生日慰问金标准:60、70、80岁200元;90岁,300元;100岁,1000元。
第七条 金婚、钻石婚慰问:对当年金婚、钻石婚的人员,开展集体庆祝活动,为每一对夫妇发放纪念品和200元慰问金。
第八条 教师节慰问:每年教师节,对当年有特殊贡献的离退休人员及离退休先进典型开展慰问活动,发放慰问金500元。
第九条 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去世发放200元慰问金。
第十条 春节慰问:
1.每年春节前,对符合条件的九类人员开展集中慰问。
2.慰问金标准:
(1)老校领导:厅级老校领导 2000元,合并前的处级老校领导1000元;
(2)离休干部1000元,其中享受厅局级待遇的1500元;
(3)高龄人员:80岁以上,400元,90岁以上,800元,100岁以上,1000元;
(5)因病致贫等特殊困难人员,500—1000元;
(6)住养老院人员,600元;
(7)孤寡、失独人员,500元;
(8)离休干部遗孀,400元;
(9)离退休人员“三无”遗属,600元。
同时符合两种以上情况的,不重复享受,慰问金标准实行就高原则。
3.退管处根据本人申请或者所了解到的情况集体研究,提出春节集中慰问方案,报学校审批。
4.慰问方式:老校领导由老干部部、退管处陪同学校领导走访慰问,其他需要慰问的离退休人员,由老干部部、退管处负责走访或电话、短信慰问。
第十一条 慰问和困难补助原则上每人每年享受一次,其他以精神慰问为主。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1.日常慰问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从“离退休人员福利费”专项列支;
2.春节集中慰问,每年年底由退管处结合实际制定慰问方案,通过OA系统请示报批,从学校“人员经费”项目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