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2022禁渔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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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06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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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6 10:29
禁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小型张网渔船禁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厅、山东海警局联合召开全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视频会议。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根据伏季休渔相关规定,应休渔渔船必须于5月1日12时前进入船籍港或指定渔港停靠休渔,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严禁外省籍渔船休渔期间在山东省港口和管辖海域停靠。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和山东省规定的禁用渔具。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法律依据
《2022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三、管理措施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管理制度
所有休渔渔船(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于5月1日12时前返回到渔船所属地船籍港或指定的渔港停靠休渔,除经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下简称省执法监察局)批准外省异地坞修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外省停靠休渔。实行渔船停靠渔港备案检查制,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负责对停靠渔船进行核实查验,将有关停靠休渔渔船信息报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备案检查,渔船要按照省里规定安装带有后备电源、不可拆卸的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确保在伏休期间能够上报渔船位置。休渔渔船船东应于5月1日前填写《2022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附件1),由当地渔业执法机构将休渔渔船名单于5月3日前在渔港内张贴公布,并对渔港内停靠渔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坞修、转港等情况应及时在渔港内公布。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应认真落实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严禁为非法涉渔船舶提供港口服务。
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靠地点。因避风、转港坞修、打捞浒苔等原因确需变更停靠地点的,应提前向当地渔业执法机构报告,由县或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在不安全因素消除或指定事项完成后,立即返回原停靠地点或指定渔港。避风和转港坞修期间渔船禁止携带网具。
被扣押在外省、市渔港的渔船,由渔船所有人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交国家机关公文、法律文书、扣押船舶命令等原件,逐级报省执法监察局备案,其中属本省渔业执法机构扣押的,需与山东省渔业执法文书系统载明情况一致,未经备案或者备案情况与山东省渔业执法文书系统载明情况不一致的,一律按照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处罚,并追究相应执法机构的责任。
强化对钓具作业渔船(含休闲海钓船)的执法监管,严格落实固定港停靠、进出港报告和登记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在船舶醒目位置配发统一的特殊标志。对具有合法作业资格的钓具渔船详细信息,在固定停靠港张贴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对外省籍和不明身份渔船的执法检查,认真查验证书证件,核实渔船身份。对停靠我省的外省籍渔船,依法予以驱离或限期离开,拒不离开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逐级上报省执法监察局,由省执法监察局通报给有关省市渔业执法机构限期召回,对仍然拒不返回的,由渔船停靠地渔业执法机构指定渔港进行集中看管,依法采取禁止离港措施;对不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动态数据库内、涉嫌涉渔“三无”船舶的,严格按照《山东省“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和处置办法》规定的流程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