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姿势啦: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贷款利息你用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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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09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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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1 08:42
来来来小伙伴们,特别是睡眠质量不好的,保证第一眼莫名其妙,第二眼昏昏欲睡,第三眼盗梦空间,因为我又要引用*原文凑字数了,这次只引用部分原文,因为全文太长了,我懒得复制粘贴。
根据《*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相关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有关房屋(含公租房)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相关规定:“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虽然有了上次的经验,我还是忍不住要问以上1124个字有没有人看完的?睡得好不好?好了,水文结束,请大家自行理解文件......
言归正传,两个文件我们只讨论住房贷款利息,文件到底说了些什么呢?
一、主体
什么样的人可以享受这项税收*呢?睡觉的起来了,划重点啦!这是最容易搞错的。注意文件中的两个关键词: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只能享受一次。
关键词是什么意思呢?举几个例子就清楚了:
第一种情况,隔壁老吴拥有自用住房一套(全款一次性付清),2019年前没有住房贷款记录,2020年买了一套住房,使用商业贷款,他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第二种情况,老郭拥有自用住房一套(商业贷款),2019年前还完了最后一笔贷款,2020年买了一套住房,使用商业贷款,他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第三种情况,小吴拥有自有住房一套(商业贷款),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信息因为没有看《关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那点事儿》忘了在2019年填报,2020年为了购买一套改善性住房,提前还清商业贷款,再与银行签订新的商业贷款合同,他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第四种情况,老唐拥有自有住房一套(商业贷款),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信息2019年因为看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那点事儿》补充填报了,2020年为了购买一套改善性住房,提前还清商业贷款,再与银行签订新的商业贷款合同,他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第五种情况,小李没有住房,住房租金专项扣除信息2019年因为看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那点事儿》补充填报了,2020年新购买一套住房,与银行签订商业贷款合同,他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第六种情况,老黄2019年前购买了两套住房,均使用商业贷款,两套住房贷款均没有还清,他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上述六种情况如果回答只有一种可以扣除的考试不及格,回答有两种的属于似懂非懂,回答三种四种的能考及格,回答五种的得满分,回答六种的肯定是蒙的,直接给零分。哪种情况不能扣除呢?为了防止挨打,我就不水了,我直接公布答案--第四种,下面具体分析。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这句话是认贷不认房!无论纳税人名下在房管局登记了几套住房,只要选择填报的住房银行给予的贷款利率是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就符合*。金融机构的房贷利率*是变动的,例如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房时仍可执行首套*。这就是“认贷不认房”*。这一点我找银行的美女朋友(真的是美女,肤白貌美气质佳)核实过了,属于正在执行中的*。
只能享受一次是指:只要你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中就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现在能懂为什么第四种不能填报了吧?不懂?我还是再讲讲吧。
第一种情况,因为老吴没有填报过住房贷款专项扣除信息,新发生的事项当然可以填报。
第二种情况,老郭很有可能享受认贷不认房的*优惠,第二套房用的依然是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他在实际发生时也开开心心地填上了。
第三种情况,小吴提前还清商业贷款,再与银行签订新的商业贷款合同,这份合同很有可能执行的还是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他上一个合同终止不影响执行中的合同,他一脸懵*地填上了。
第四种情况,老唐因为填报过住房贷款专项扣除信息,他填不进去新的贷款合同信息,不仅如此,因为扣除信息中合同终止,他还需要在终止时更改扣除信息,取消享受住房贷款专项扣除。老唐肯定很后悔看了我的文章,不要问我老唐是谁,为了怕挨骂,我已经把他列为黑名单了......
第五种情况,小李购买的首套房一定是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他一脸肯定地填了扣除信息,此时要注意,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扣除信息两个水火不相容,只能存在一个,切记切记。
第六种情况,老黄两套房中其中一套肯定是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他选择那套执行优惠利率的住房填报就好了。
实际情况远比上述六种多得多,比如公积金贷款就没写,多套住房也没写,但为什么就只列举六种?因为太复杂的我懒得写。开玩笑的,因为房子的多少不起作用,公积金的使用比商业贷款更加严格,满足商业贷款的优惠利率,公积金贷款极有可能也是优惠利率,关键就在于和金融机构的沟通之上,例子就不再无限列举下去了。
二、时间
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什么时候结束?三个关键时间点:
第一、开始还款的当月。
第二、合同终止的当月。
第三、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一句话就是看合同!合同上写的再清楚不过了,照着填就行了。如果合同已经终止了,我故意不去修改信息会怎么样呢?放在以前,这种悄悄咪咪的行为还真有可能蒙混过关。放在当下,请允许我笑一会。大数据时代已经不是人工去筛查了,银行、公积金中心数据与税务系统数据一交换,你觉得几秒钟能查出来数据异常?这种做法已经过时了。
三、责任
作为纳税人我要对填报的资料负什么责任?违反规定要接受什么处罚?两个关键词:保存五年、信用信息系统。
如果税务机关对你填报的资料产生疑惑,谁来证明填报的准确性?当然是你喽,还能有谁?当然现在不会直接找你要资料,大数据交换得出的结论比你的资料准确得多,找你也就是走个过场罢了。
税务机关找到你,然后你喔豁了,征信系统、联合惩戒,哪个都直接影响生活。但别担心,重大涉税违法且带着明显主观故意的行为才是查处的重点,金额小恶意不明显的该补税补税,该改正的改正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