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一个成功钻了法律空子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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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07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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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06:52
给你举一个成功钻法律空子的例子:
举一个生活中时常遇到的吧。
买东西时大家常常要交“订金”,但是呢不少人不知“订金”与“定金”的区别,虽然读音一样,其实意义完全不一样,很多人因为不懂得而吃亏。
1、如果是订金,一般是可以退的,如果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2、 如果是定金一般说来是不可以退的。
“订金”与“定金”区别:
(1) 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买卖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商家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简单点说,“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卖方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买方违约时,可以与卖方协商解决并要求对方退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2) “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买方预先向卖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上是 “ 定金 ” 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卖方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买方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 20% 。
所以说聪明的商家买东西时给你开*会写“定金”,如果买家反悔了“定金”是不能退的。这种情况在开发商卖房的时候是出现过的,一般开出写了“定金”*的销售员是很聪明的。
另外,再举一个以前的例子:
中国有个很特别的现象,购买商品房时,人们买到的商品房往往不是建好了的而是正在修建的,人们能看到的,就是一张效果图或者设计图,需要很丰富的想象力来购买房子,很厉害吧!
前几年房地产炒得很热,社会上时常出现“一房多卖”的问题而得不到解决,原因就是法律制定时还没出现这一问题也没有预见到自然就没有规定,当时法律规定预售房需要过户登记后买卖合同才能成立,如果未进行过户登记合同无效(当时有些学者还以此嘲笑法律未正确区分物权和债权,更有甚者戏谑其为*),因此开发商就钻了这一法律空子赚翻了,一套房往往签N个合同同时卖给N个人,结果自然是交不了房(遇到交不了房的人就主张未过户登记合同无效)居然还可能不承担违约责任。2007年,《物权法》制定后,第二十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填补了这一法律漏洞。这也是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由来。
“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由于房屋还没盖起来,不可能产生所有权,就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这样一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开发商很容易一房多卖,生活中确实也存在这种情况。一套房屋卖给若干个消费者,但最后只有一个人能得到房屋,那其他人怎么办呢?尽管其他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效力,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所受的损失,但是,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开发商的赔付能力,也就是说,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一定能得到实现。另外,即便得到了损害赔偿金,买房人的目的(取得房屋所有权)也不能实现。买房人要想拥一套房屋,唯一的途径是再次购买,这样将增加交易成本。(买房人在买房时获取信息是需要成本的。)出现了一屋多卖的情况,既不利于交易的安全,也无效率可言。
按预告登记制度,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买房人就可以凭借合同办理预告登记。作完预告登记,开发商再把这套房卖给别人的话,不发生物权效力。通过预告登记,赋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房人的债权以对抗他人的效力,使债权请求权取得物权效力,可以对抗他人,从而保护消费者的买房利益,使其最终取得物权。http://www.ke.com/wiki/%E3%80%8A%E7%89%A9%E6%9D%83%E6%B3%95%E3%80%8B ”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06:53
这个只能在网上下载了:1、合同改一字 险些输官司
今年2月2日,南通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以传真的方式签订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两份。合同约定,原告指派“嘉庆”轮为被告运输原煤。合同中对于计算运费的依据规定为“如实际载货量不足订舱数,按订舱数计算运费”。被告接到合同传真件后,将此条中的“实际载货量”修改为“实际备货量”。原告认为无关紧要,遂同意此修改并签章。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嘉庆”轮两次装运的原煤均未达到船舶的订舱数。在结算时,原告主张应按订舱数结算,而被告则主张应按实际运输量结算,两种不同的理解造成运费结算差额达18万余元。双方僵持不下,原告遂告上法庭。
法庭上,原、被告就同一份运输合同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实际载货量就是实际备货量,被告应当按订舱数支付运费。被告认为,合同条款中的“载”字更改为“备”字,是被告与原告法人代表林某多次协商的结果,原告法人代表也当庭确认了这一事实。而且对于被告来说,供装运的货物储备量自己可以掌控,而对依据合同约定“装货数量以船舶水尺为准”的实际载货量,被告无法精确*。如果经修改后的“备货量”词义仍然等同于“载货量”,原告如何解释双方对合同该部分作修改的目的和意义?显然,“备”字本意是“储备”、“准备”的意思,而不是原告曲解成的“装载”的意思。
合议庭合议认为,合同条款中的“实际载货量”更改为“实际备货量”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实际备货量意为实际准备运输的数量,而非已实际装入船舶的数量,原告认为备货量就是实际装入船舶的数量的观点,法庭不予以采纳。
此后,承办法官对双方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终于使双方相互谅解,达成了由被告支付原告7万元运费差额的调解协议。仍然相差11万元。可见,一字千金,签合同时真是马虎不得呀!
2、 一宗沉船打捞合同,双方约定沉船进行“保险理赔”时支付打捞费用。但由于保险公司事后拒绝理赔,委托方以此为由拒绝向打捞公司支付费用,被告上法庭。*一审判决中认为,沉船打捞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保险公司是否赔款,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者(被告)之间的事,不能作为被告拒绝支付打捞劳务费的理由,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打捞费用。法官借此案的教训提醒所有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文字含义一定要仔细推敲,务求具体明确,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希望对你有帮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06:53
举个例子,夫妻共同生活,女方借创业投资理由用男方身份或用双方身份借款,男方如果信任就掉坑,之后带孩子离家出走,带走所有卡片,再用给孩子私立医院治病带孩子玩为名大肆伪造消费,用自己名义贷款或制造虚假借条,贷款被起诉都是有周期的很长,一旦到达某个节点,就离婚,这样双方共同债务成立,男方需交给女方还款费用,女方就可以拿到一大笔钱
首先是信任,这个借款男方同意,男方犯法了却不知道,第二,以孩子为理由属于双方共同受益,法律支持,孩子生病,*同情,女方是弱势群体,话费巨大不得不借款,理由正当,即使不通知男方,依然是守法,借款单据无从考证真假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06:54
没有这样的例子。
一般钻法律空子,为法律规范在行为约束上空白,或不清晰。造成有空子可钻。
不可能句子,词汇,字眼有空子可钻的情况发生。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06:55
权威回答:
我向你借款100万元,我给你打借条,只写了一句话:“今借买家电要小心100万元”,你打官司赢不了我!!!!!!!!!!
因为,不能说明是我向你借,还是我借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