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07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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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07:36
接受捐赠的存货,其成本按如下方法确定:
(一)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具体来说,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应按会计规定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科目,接受捐赠存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视同销售处理;如果取得增专*进项税可以抵扣。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赠送时: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1、库存商品的计税价格为100000元,*额17000元,甲公司接受该捐赠发生运输费3000元,银行存款支付,则企业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为 117000元。2、只有价款和*这两项计入待转资产价值当中,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10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17000贷:待转资产价值 117000
贷:银行存款 30003、借:待转资产价值117000贷:营业外收入117000
借:原材料 77910 (65000+11050+2000-140)
应交税费—应缴*(进项税额)140
贷: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 76050 (65000+11050)
银行存款 2000
捐赠产品的*不能作为进项税。
看资产属于什么时候购进的.
1\ 2009年度以前的,捐献方按照减半(4%*0.5)征收就可以,受赠的不管*
2\ 要是2009年以后如下:
(二)捐赠转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捐赠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上注明的*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已扣除*)。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企业会计准则将接受捐赠计人“营业外收入”,而不再计入“资本公积”。
例2:A企业接受捐赠新固定资产一台。*专用*价格为100000元,*17000元,另以银行存款支付运输费1000元。*由A企业支付,各项合法凭证均已取得,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则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100930(100000+1000×93%)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17070(17000+1000×7%)
贷:营业外收入117000
银行存款1000
(三)接受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上注明的*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由于接受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几乎一致,故这里不再赘述。
不能。
公益性捐赠只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且金额不能超过企业利润总额的12%。公益性捐赠是不能抵扣*的。
如果有专用*那么接受其他企业投资的原材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税额。所说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外购(含进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以物易物换入货物、抵偿债务收入货物、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以及在购销货物过程当中支付的运费。在确定进项税额抵扣时,必须按税法规定严格审核。
你好,一点通网校回答你的问题
外购用于非*应税项目原材料,已经做过进项税的应该转出,2014年已经取消运费7%进项税规定,如果是2014年前做过运费进项税,应该进项税的应该转出。
生产用的可以。非生产用的不行。(1)我觉得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