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07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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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21:38
由于《春秋》特别强调礼的作用和规范,强调“礼禁于未然之前”,所以,儒家学说的推行者们特别重视支配行为的动机是否符合礼的道德准则,认为“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论其轻。……罪同异论,其本殊也。”即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依据客观犯罪的事实,着重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只要有犯罪的行为动机,就可以加以惩罚,不必一定要等到犯罪真正出现时再施以惩处。对于首犯,应该从重处罚,只有犯罪行为而没有犯罪动机的人,应当从轻处罚。这种动机论曾被后人评论“《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符合春秋中的“微言大义”就是“志善”,即使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反儒家倡导的“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