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07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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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3:33
第九条 海关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简便、有效的监管。 第十条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 第十一条 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十二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三)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四)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范围以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应当依法纳税。 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