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尉的配偶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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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07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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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5 10:18
军人在从事军事劳动、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他们的家属也做出了巨大的奉献和牺牲。所以,军官的妻子作为军人家属,所享受到的待遇涉及到家属物质生活待遇、社会待遇、*待遇等方方面面,主要包括军官的队探亲待遇、医疗待遇、住房待遇、抚恤待遇等。
下面我会选几个比较重要的方面来进行讲解。
首先是
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
,针对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情况,干部家属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家属单位报销,家属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其次是医疗补助费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不论是否符合随军条件或是否随军)及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且未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者,可享受家属医疗补助费待遇。女军官或军官妻子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者,符合领取医疗补助费条件的,按子女人数发给医疗补助费。夫妻均为军官,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未在部队办理医疗包干的,由女军官所在的单位发给子女医疗补助费。
再次,军人家属住房待遇规定较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l)干部牺牲、病故后一年内,其家属住军队宿舍不收房费,一年后,应按本人级别调整住房和收费,无工资收入的不收费。
(2)住城镇的未随军干部的家属,其住房条件原则上不应低于他们所在单位同等条件的职工和当地居民的水平;对家属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应计分房人口,使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双职工分房待遇;未随军的干部家属是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或为非正式职工的,其住房困难,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在住宅实行商品化的城镇,对自愿购买住房的未随军干部家属,应给予优待照顾。
(3)凡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批准离休后,在未进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遗属可进干休所安置。军职以上离休干部遗属住房,要视干休所现有住房实际情况,降一至二职安排。
另外,针对军人的婚姻,也是依法特殊保护的,对军人婚姻采取特殊的法律保护,对*军人的婚姻家庭,采取同非军人有区别的专门保护措施。对于破坏军婚者,会依法严惩。
最后是军人家属的抚恤待遇,军人家属抚恤待遇主要包括负伤费、残废金、丧事费、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其中丧葬费、军人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是直接发放给军人家属的物质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