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重点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之因果关系(5星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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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07 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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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02 23:20
基本概念
1.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将实害结果归属于某个实行行为。
2.条件说的因果关系: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合法则的因果关系:即实行行为合法则、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了结果时,就将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肯定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4.二重的因果关系:即两个行为单独都能导致结果发生,没有意思联络,各自同时发生作用,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5.重叠的因果关系:即两个以上的行为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发生,仅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合并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两个以上的行为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是多因一果的情形。
重点考点详解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
(一)性质
因果关系本身不是纯正的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只是确定行为与结果间是否有联系。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二者的粘合剂。
讨论前提:建立在事实查明的情况下,事实未查明,依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1.故意犯罪因果关系不是构成要件,而是解决是否既遂的问题,没有因果关系只是对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仍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成立犯罪和犯罪既遂不是一个问题。
2.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因果关系属于构成要素,没有因果关系过失犯罪是无罪。
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成立犯罪,要看犯罪人主观要件,有因果但没有故意、过失属于意外事件,无罪的理由是没有主观构成要件,不是没有因果关系。
(二)二个层次
1.从事实角度判定这个结果是哪些因素引起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地基、自然意义
2.从规范角度判定这个结果行为是否负责任(规范层面上的归属问题):法律意义
二者关系:没有自然意义一定没有法律意义,但有了自然意义不一定有法律意义。
(三)二分法
1.对实行行为的要求
其中的“因”特指犯罪的实行行为,合法行为和犯罪预备行为都谈不上因果关系问题。
(1)行为不具有法益侵犯危险性或减少了危险,就不是实行行为,更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该行为。
(2)若缺乏结果回避可能性,就可以直接否认实行行为,进而否定因果关系。
2.对实害结果的理解
(1)因果关系中的“果”特指犯罪行为所直接必然引起的结果,间接、偶然引起的结果都谈不上因果关系问题。
(2)危害结果应采具体结果观,总是特定情况下的客观联系。
(四)因果关系的意义
1.影响罪数认定
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则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属于同一犯罪;否则二者分属不同犯罪。
2.影响故意犯罪形态的判定
如果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则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否则绝不成立既遂,只能成立未遂。
3.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
如果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才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否则,绝不成立过失犯罪
4.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才可能成立结果加重犯。
5.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中要将共同行为整体进行评价,以判断与结果的因果关系(部分);只要成立共犯,无论结果由谁引起,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二、因果关系的特征
(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共性
1.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2.顺序性:原因在前结果在后。
3.相对性:原因可能是其他现象的结果,结果可能是其他现象的原因。
4.规律性:既要考虑自然科学法则,还要考虑经验法则、盖然性法则。
5.复杂性:一因一果、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定性
某些犯罪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须是一种特定的发展过程。
1.交通肇事罪
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制造了不被法律允许的交通危险,该危险现实化为特定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诈骗罪(包括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犯罪)
要求被骗人按照诈骗行为引起的或者利用的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诈骗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成立诈骗罪既遂(根据情况按照未遂处理)。
3.敲诈勒索罪:
要求被恐吓人按照恐吓行为引起的或者利用的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敲诈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
4.抢劫罪
要求行为人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劫取财物,才能认定抢劫手段行为与取财的目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成立抢劫罪既遂。
三、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犯罪的行为模型是:实行行为对法益制造现实危险→危险不断升高→现实化为实害结果。在没有介入因素情况下,运用条件说很容易判断。但出现介入因素,就会出现局限性。对于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行为→介入因素→结果),即使有条件关系,结果也不一定能归属于行为,还需要通过相当因果关系说来判断。这种判断思维称为客观归责理论。
(一)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条件说+相当性)
1.遵循条件说:没有此行为即没有此结果,环境污染、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用条件更容易论证。遵循合法则的因果关系:符合科学客观规律。
2.无论采取条件说还是合法则的因果关系说,只要一个能得出肯定的结论都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相当多的案件二者均可论证。
3.如果既没有条件关系也没有合法则的条件关系就应否定因果关系。
4.一个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行为造成(多因一果),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定其他行为同样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一个行为可能造成数个结果(一因多果),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造成了某一结果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同时造成了其他结果。
一般判断标准
第一步:无A1、A2则无R,推出A1、A2是R的条件(排除A3不具备条件关系)。
第二步:A1重要,A2不重要推出A1有因果,A2是条件但作用小不具有因果关系。
四、判断因果关系有无的四种基本定式模型
(一)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与因果关系(A+特殊体质→R)的认定:有因果关系
1.应当肯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在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或者是否应当预见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只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故意、过失的问题,而不影响客观因果关系的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应当将客观与主观结合。
2.有因果关系的不一定有刑事责任,但有刑事责任的肯定有因果关系。在特殊体质的人死亡的案例中,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二)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介入因果):A1(因)→B+A2(因)→R(果)
在存在介入因素的场合,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关键是看先前的犯罪行为与介入因素哪一个对结果的发生的作用力大。如果前者大因果关系依然存在,否则被中断从而不再具有因果关系。
1.判断步骤:
(1)首先最初出现的实行行为(A1)导致最后结果(R)发生的可能性高低(是否通常包括此种危险)。
(2)判断介入因素(A2)的出现是正常还是异常、偶然还是必然,如果具有正常性,甚至具有必然性,那么,即使考虑到介入因素,没有实行行为,就不会有实害结果,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3)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具有异常性,甚至偶然性,其作用达到独立导致实害结果发生的程度,那么再判断介入因素(A2)与最初行为(A1)有无关联,关联大小(是否大概率导致、依附出现、异常性)。
(4)最后总体判断最初行为(A1)、介入因素(A2)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作用力)大小。
2.一些经验法则:
(1)实施介入行为(A2)的行为人具有重大过错(故意、重大过失),则会中断因果关系;结果(R)与启动原因(A1)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如实施介入行为(A2)的行为人只具有轻微过失或无过错则不会中断因果关系,结果(R)与启动原因(A1)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行为人致被害人严重受伤(A1)后,将被害人置于本来的就存在的危险境地,后被害人因危险境地的危险原因(A2)而死亡,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结果(R)与启动原因(A1)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介入因素(A2)是行为之后突发的自然力原因,如行为人没有利用该自然力,则突发自然力中断因果;结果(R)与启动原因(A1)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3.介入因素三标准:
(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依观念);
(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依概率);
(3)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所起的作用大小(依表象)。
4.介入因素种类
自然事件;被害人自身行为;第三人行为;行为人的第二个行为。
(三)同时犯因果(多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A1→B+A2→R)
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各个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单独都能,结果更能。
四种情形:A1、A2谁打中查不清都无因果;A1、A2都打中都致命,都有因果;A1、A2都打中作用大小查不清,都有因果;A1、A2都打中致命一*查得清,按查清情况认定因果。
(四)重叠因果关系:A1+A2→R,A1、A2都有因果
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但合并在一起造成了结果时就是所谓重叠的因果关系;如果二行为对结果造成的作用一样大(或都超过50%),或者无法区分作用大小,则一般认为二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单独都不能,结果才能。
(五)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所谓“假定因果关系”的问题)
假定的因果关系,是指虽然某个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其他情况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在这种条件下,应当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假定的因果关系:前行为尚未发生作用,后行为介入并导致结果。
推论和经验法则是:因果关系是客观的,当出现结果时,首先应当根据客观事实流程认定造成结果的直接原因为何,然后分析直接原因者是否负最主要责任以判断因果关系。如甲投毒杀乙,乙喝下毒药10小时之后必定会死亡,但其喝下毒药后2小时因地震被压死。因乙的客观死因是压死而不是毒死,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
A想杀死C,便在C准备进行穿越沙漠长途旅行的前夜悄悄地溜进C的房间,把C水壶里的水换成无色无味的毒药。B也想杀死C,于同一夜里的晚些时候溜进了C的房间,在C的水壶底部钻了一个小洞。次日晨C出发了,他没有发现水壶上的小洞。两小时之后,C在沙漠中想喝水但水壶是空的。由于没有其他水源C在沙漠中脱水而死。因C客观上的死因是渴死而不是毒死,故C的死亡结果与B有因果关系,而与A无因果关系。
常考的介入因素:自然灾害、其他犯罪行为、车祸、受害人特殊体质、毁灭证据(毁尸灭迹)、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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