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3-08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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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9:24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 》及《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不同阶段且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犯罪分子,其办理程序有不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于那些具备 暂予监外执行 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同时,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和罪犯居住地的*机关。 2、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3、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综合上面所说的,监外执行就是在暂时在监外进行执行,对于在监外执行的原因消除了之后,也有可能会被收监,但对于这个决定一般都是由*或者是批准的执行机关来进行执行,而对于*一般是不会做此决定的,所以,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